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6)
2015-03-12 02:31
导读:自由主义主张的形式同等正是民事诉讼所需要的程序同等和对等,即当事人双方在形式上、程序上完全同等,享受对等的诉讼权利,可以尽对形式公平地运
自由主义主张的形式同等正是民事诉讼所需要的程序同等和对等,即当事人双方在形式上、程序上完全同等,享受对等的诉讼权利,可以尽对形式公平地运用程序技巧进行诉讼争斗。正如一位学者所说:
一位勤奋的律师进进法庭时可能对自己的案件已做充分预备,但对于对方案件的确切性质却经常一无所知,因而关于如何应对也就毫无预备,忽然袭击乃是审判中的正当策略。诉讼被视为一种比赛或比武,每一方的律师都竭力为其当事人而奋战。比赛的原理是:当司法战场上尘埃落定时,正义自然会以胜利者的姿态显现。这种诉讼的缺陷在于,终极的裁决经常是对律师的杰出技巧的奖赏,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所作的宣判。
自由主义的同等决定了民事诉讼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同等与对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地位同等,无论当事人社会地位如何,皆同等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同等对话、充分陈述之机会,诉讼武器以及在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同等和对等。不同国籍、无国籍确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诉讼地位也与本国当事人相同。而裁判机关居于中立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自由、同等的诉讼对抗,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四)自由主义与事实发现
罗马教会法诉讼程序实行法定证据制度。高朱紫的证言优于普通人证言,僧侣的证言优于俗人证言,富人的证言优于穷人证言,老人的证言优于年轻人证言,***徒的证言优于犹太人证言。除教皇外,一个证人不是一个完全的证据,两个证人相一致的证言构成一个充分证据,五个或七个传闻证据也构成一个完全证据,对法院有拘束力。不管有多少个女人作证,皆不得采信,至少需一个男人的证言作补充。一切证据效力皆按数值比例由法律预先确定为充分的证据、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证据。法官职责在于计算证据,而非衡量证据。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法定证据显然是权力主义、等级制度和社会不同等在程序领域的映射和结晶,也是一种先验的、经院式思维方***的直接反映。文艺复兴促使人类思维奔腾到现代的科学方***,这一革命性变革当然也在程序法和证据法上得到反映。同样在欧洲革命后,欧洲大陆国家先后废除了法定证据制度,在证据评价上采纳自由心证主义。所谓自由心证主义,“指一切证据证实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定,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主义的核心,在于透过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而发现真实,对证据证实力的大小,对证据的取舍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来加以确认,不受权威制约,不受外力干预。从历史视角而言,自由心证主义虽不直接渊源于自由主义思想,但其制度形成背景与资产阶级革命、科学熟悉论的形成不无关联,其内在理念当然亦映射了自由主义精神。
(五)自由主义与民事诉讼的一体化
就国家间的关系而言,伴随国际化、全球化、信息化潮流,民事诉讼法也出现了一体化动向,各国普遍更自由地承认国外立法和司法行为的效力。这种自由精神体现在民事诉讼方面,是各国日益转变的全球化思维和国际合作态度。在外国法的适用、涉外管辖、域外取证、以及仲裁裁决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经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目前有关民商事程序的主要公约包括:1954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1年《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1965年《关于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国外投递公约》;197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海牙公约》;1980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以及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等。进而,美国法学会、国际同一私法学会还发起了《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 正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一体化一样,诉讼程序的同一和协调将作为世界级课题,受到全球法学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