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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9)

2015-03-12 02:31
导读:2.形式同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及其消解。程序自由主义追求形式同等和程序同等,但形式同等与实质同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以实

  2.形式同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及其消解。程序自由主义追求形式同等和程序同等,但形式同等与实质同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可避免会发生冲突。以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进行补充是必要的,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就是以公共利益、社会福利对程序中形式同等但实质性不同等进行补救。民事诉讼应考虑当事人各方经济实力并由此制约的诉讼能力的差别,法律援助制度、法官释明权、法官职权强化等就是对程序自由主义限制的体现。比如证据开示,它也体现了程序自由与不自由、形式同等与实质正义的衡平。现代诉讼法原理以为,一切有关诉讼的事实必须展示于法庭,追求 “客观真实”,保障当事人真正同等和对等地接近实质性正义。当事人在审前应开示拟依靠的证据,“将牌摊在桌面上”。正如英国高等法院约翰?唐那德森(John Donaldson)法官在Davies v. Eli L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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