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租与无权处分、不当得利(9)
2015-06-06 01:19
导读:准是以观,在承租人擅自为租赁物改良之场合,若此项改良结果在事实上或经济上不能回复原状,且又并不构成对出租人的损害时,应承认承租人的不当得
准是以观,在承租人擅自为租赁物改良之场合,若此项改良结果在事实上或经济上不能回复原状,且又并不构成对出租人的损害时,应承认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其返还范围,依租赁合同关系终止时的客观价额确定,若此项增价额高于改良用度,出租人可仅为用度返还。若此改良结果对出租人而言并无财产之增益,则可免除其返还责任。若系违法转租中的次承租人支出有益用度,不论其善意或恶意,原则上亦应按上述办法处理。至于其支出的必要用度,若其系属善意,可以依无因治理的规定请求返还;若系出于恶意,由于不法无因治理中治理人的用度求偿取决于本人是否为治理利益的主张,在出租人不为无因治理的主张时,应肯定次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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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5)[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王利明.论无权处分[A].民商法研究(5)[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A].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林诚二.民法与题目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洪逊欣.中国民法总则[M].台北:三民书局,1992.
[6]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运用(下)[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9]朱家贤.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10]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中国大学排名 [13]王利明.民法新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14]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5]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文献出版社,2000.
[16]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