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2)
2015-12-02 01:07
导读:这一消息引起了东海周边国家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1974年,日本未经中国同意,擅自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
这一消息引起了东海周边国家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1974年,日本未经中国同意,擅自与韩国签订了《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其所规定的共同区域包括中国主张的一部分大陆架。1983年,日本开始单方对本国大陆架的地形、地质和资源情况进行各个方面的调查,为东海划线做好了预备。这一做法严重侵犯了中国的海洋权益,两国东海争真个序幕由此拉开。
2004年,当中国在东海大陆架上设立的位于“平湖”油气田东侧的“春晓”油气田开始进进实质性开采阶段时,中日东海油气争端再一次激化。日本经济大臣中川昭一在2004年的东盟与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上指责中国在东海建设的“春晓”自然气项目侵犯了日本海洋权利,并威胁要采取对抗行动[5]。实际上,中国只是在日本单方面规定的东海大陆架所谓的“中间线”的中方一侧进行了石油开采。
由于中日两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大陆架的划分方法存在严重分歧,双方在东海海底资源的主权题目上又互不相让,这使得东海题目一直悬而未决。
二、中日东海争真个理论分歧、焦点题目及分析
(一)中日东海争真个理论分歧及具体分析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曾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大陆架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规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
《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块海域,其宽度自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其在法律性质上是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第三种海域。《公约》第74条第1款规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规定,以便得到公正解决”。如何理解“公正”原则,《公约》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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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固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但由于公约并没有明确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具体划界规则,因此两国对“东海海域划分”存在着严重分歧。适用自然延伸标准还是等间隔中间线标准,成为当前中日两国争议的矛盾焦点。
1. 日本的主张——等间隔中间线方法
日本政府为在东海谋求最大利益,主张适用等间隔中间线标准对东海进行划界。为此,日本不顾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在对待《大陆架公约》的态度上多次反复。
日本是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参加国,但当时并未签署《大陆架公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大陆架公约》规定,“定居种的生物”属于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而当时的日本是大陆架非常窄的国家,这无疑会影响日本对大陆架上定居种生物松叶蟹的捕捞,使日本的海洋经济利益受到很大损失,因此日本竭力反对《大陆架公约》。
然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东海海域可能蕴躲石油资源的消息传开后,日本在围海造田的同时又表示赞同《大陆架公约》[6]。主要原因便是该公约明确采纳了等间隔原则的概念。它规定:“假如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点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间隔相等的中间线。” 这样一来,日本就可以利用《大陆架公约》在东海题目的争辩中找寻依据,以便在东海这个被称为“第二个中东”的地区获取更多海洋权益。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确立了以自然延伸标准划分大陆架的方法,日本对此表示反对。它以为,按照自然延伸标准划界将减少国际海域的范围,并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于是提议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来取代大陆架制度,因此,相应的海域划界就完全可以依靠等间隔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