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5)
2015-12-02 01:07
导读:历史上,尖阁诸岛属于“无主地”。尖阁诸岛是由日本人首先发现并命名,日本最早管辖该岛,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回属日本。 地理上,
历史上,尖阁诸岛属于“无主地”。尖阁诸岛是由日本人首先发现并命名,日本最早管辖该岛,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理应回属日本。
地理上,尖阁诸岛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在1895年4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中并没有关于该岛的记载。
实际利用上,1896年日本籍人古贺辰四良获得了该岛4个岛屿的开发经营权, 1926年获得了个人所有权,日本政府通过民间经营方式实现了对该岛屿的有效统治。
国际条约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条约中规定的日本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均无***的记载[14]。另外,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而于1951年同美国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以及1972年日本和美国再次签订的《回还冲绳协定》中均有***的记载。
但情况果真如此吗?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首先,在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上,确实有“依先占”原则发现“无主地”,并据为己有的例子,这是符合国际法的。但***,即日本所称的“尖阁诸岛”或“尖阁列岛”,在历史上并不是“无主地”,***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明代开始,作为中国藩属国的琉球也一直承认***是属于中国的领土。而日本不仅在1875年霸占了我国的琉球群岛,而且在1879年吞并了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
其次,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中国战败,签署了《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日本便趁机侵占了***。这也就解释了为何清政府向日本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时,以及日后的国际条约中并没有关于该岛的记载。
再次,日本对于***,不论是实际利用上还是与美国签订协议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基础的,这从权利本身的来源而言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日本只是基于***四周海底丰富的油气资源而对实在施有计划的控制。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日本学术界也不乏实事求是的声音。1972年10月,日本现代评论社出版的《“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的解明》一书中,日本著名
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先生以《钓鱼诸岛的历史与所有权》一文阐明,***历史上是属于中国的。另外,日本学者、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先生在其出版的《尖阁列岛***争议》一书也持相同意见[15]。
从以上分析可知,***的主权,过往、现在和未来都应当并且只能回属于中国。日本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在***题目上不肯让步,加之美国因素的参与,使***题目的解决变得棘手。
(2)***的划界效力
***等岛屿位于中国台湾东北日本冲绳西南,间隔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为90 海里左右,在地理位置上恰好位于两岛中心[16]。这种位于两国中心的岛屿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作“中界岛”。中界岛在划界时主要有三种效力:第一种是全效力,即把岛屿当作该国领土的一部分与本国领土一样享有大陆架。第二种是部分效力,即不把岛屿作为基点但要视具体情况答应其享有适当的海域。第三种是零效力,即不把岛屿作为划界基点,也无适当海域。
因此,关于***是否可以作为划界基点的题目,只要排除全效力的情况即可。首先,基于上述关于***主权回属的论述可以得知,***并不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其次,关于***是否应拥有大陆架?关于岛屿自身的大陆架题目的最早规定在1958 年的《大陆架公约》中,但由于中日两国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只能适用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121 条规定:
①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②除第3 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③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事实上,***面积只有4 平方公里左右,岛内的生存环境相当恶劣。其它几个小岛面积更小并且没有饮用水,均不适合人类居住。假如不借助于外界帮助根本不可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根据《公约》第121 条第3 款规定,不应拥有自己的大陆架。对此,马英九在《从新海洋***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题目》一书中也持相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