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4)
2015-12-02 01:07
导读:从《公约》第76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由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的是已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根据
从《公约》第76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然延伸原则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由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的是已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根据先占或公布或声明产生的。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时必须考虑的第一因素,并且公平原则要求国家在按照自然延伸原则划分大陆架时,必须以不侵犯另一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为条件。由于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自然回属的公平”。等间隔原则是实现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方法,但假如适用等间隔方法将带来不公,我们则不予考虑。假如在两国自然延伸的界限大体相等、海岸线大体相等、没有例外地形或特征等地理因素足够简单的情况下,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分也可以适用等间隔法。假如不顾实际情况,把等间隔方法生硬地适用于某些特定的地理环境,只能带来划界的不公平,违反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8]。
(二)东海争端之焦点题目
在东海争端中,冲绳海槽决定着中国与日本是否是“共架国”,因而决定着划界原则的适用。因此,冲绳海槽在划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领土主权则是无法绕过的历史遗留题目,其主权的确立直接关系到与之相联系的***海洋资源的回属,不容忽视。
1. 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
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作为中日东海海域划界的自然分界线。中国以为东海大陆架无论从地形、地貌还是地质上都与中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中国大陆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多达2719米的冲绳海槽东西两侧地质构造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的自然分界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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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张中日东海海域划界应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根据琉球大学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他以为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架国”,冲绳海槽仅仅是两国大陆架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不具有划界效力[10]。
冲绳海槽究竟能否获得划界效力,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地貌特征。根据地质学家的考察,冲绳海槽整体呈由东北向西南倾斜的地势,自西向东,可以将其分成东海陆架盆地、陆架边沿脊、冲绳海槽、琉球岛弧和琉球沟五大地质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宽度30-150公里,海槽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海槽南深北浅,水深1350-2719米。海槽西侧的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向海洋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同大陆构造很少联系,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活动十分活跃。冲绳海槽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性质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11]。《公约》规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由于冲绳海槽的实际深度已远远超过《公约》规定的水深,完全符合《公约》关于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认定,所以冲绳海槽理所应当是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此外,国际判例承认,假如在划界区域内存在一种足以切断有关国家间海床和底土在地质上连续性的、明显的断裂构造,以至于将划界区域分为构成属于两个国家自然延伸的两个大陆架时,那么海域划界就必须按照此断裂来进行[12]。上述冲绳海槽表现的这种地貌特征,再次说明了日方以冲绳海槽是东海大陆架偶然凹陷而主张适用中间线原则来划界是没有理论依据的。冲绳海槽应当成为中日大陆架的分界线,中日之间应当按照自然延伸原则确定两国大陆架的划界原则。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2. ***的回属及其划界效力
(1) ***的回属
***位于中国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及几个岩礁组成,其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13]。日本以其非法控制的***为基准点,提出与中国共架的主张,并因此要求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企图占领中国21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不丢脸出,日本出于经济利益、政治军事利益的考虑,坚持对***拥有主权。日本所谓的“依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