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4)

2016-06-20 01:00
导读:,第136-137页)。当我们高喊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办***”(《***文选》第3卷,第314页);“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
<1975-1982>,第136-137页)。当我们高喊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办***”(《***文选》第3卷,第314页);“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文选》第3卷,第378页);或者一手抓“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一手抓“果断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文选》<1975-1982>,第359页)时,我们的目的十分明确,即用后一手为前一手服务。这正像《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所明确表述的,后一手“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是为了扫除障碍,促进工农业生产的,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快化建设的步伐。”[7]我们也曾认真地提出“加快经济立法”,“增强加快经济立法的紧迫感”的。这是由于我们以为经济立法已经“落后于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法制建设跟上往”,而因此列进立法规划的是“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计划法、银行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劳动法、制止不正当竞争法、进步法”等[8]。我们需要建设这些制度,建立这些法律制度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被以为是“最大的”的“主义现代化建设”(《***文选》<1975-1982>,第149页)的需要,但按这个思路建设的法律制度却难以同时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今天我们的目标已经不是仅仅追求如何把经济搞上往,而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全面发展。这个目标要求我们把法律调整的范围向政治方面扩展,建立必要的调整人们之间政治关系的立法,比如社团立法。我国宪法,包括《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都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红色根据地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也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注: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1954年《宪法》第87条、1975年《宪法》第28条、1978年《宪法》第45条、1982年《宪法》第35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0条。)。可以说赋予公民以结社自由权是人民政权的一贯传统。我国新近加进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结社自由的规定(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第1项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要使公民行使此项权利有章可循,我们就应建立社团立法。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三,向立法、行政、司法领域之外扩展,使所有国家行为都处于法律的调整之下。讨论法治国家建设,人们想到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权力运作的法律化。王家福先生给法治国家下的定义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行为依法进行,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的国家。”[9]这个定义显然充分留意到了三种权力依法运作,三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题目。一般说来,重视对三种权力的法律规制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想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不能不是给三类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确定范围和准则。然而,三权并不是国家的全部权力,至少在一些国家还有处于三权之外的权力。比如,军事权。固然很多国家都把军权列进行政权,但也有一些国家的军权由专门的机关行使,或者由立法和行政两机关联合行使。这种权力的运行也需要建章立制,像有些国家那样“由法律规定”(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82条。)。我国的军事权由单独的机关行使,我国宪法对中心军事委员会的设置及授权的规定需要具体化为法律。 
  三 
  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中的法律提出了“制订得良好”的要求。这“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被称为“良法”。我国学者对亚里士多德的“良法”特别有好感。他们以是否有良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法治的标准。按照他们的这个标准可以把国家区分为“法治”国家和“法律的统治”的国家(注:既然可以把法治和法律的统治区别为两类,那就应当有与之相应的两类国家,一类是法治国家,一类是法律的统治的国家。)。既然良法如此重要,我们就应当探讨良法这种灵丹妙药是怎样得来的。亚里士多德的良法大概是在实行法治之前由某个立法家编制出来的,实行法治的人们不过是费一个选择的工夫。另一种办法是由国家的主人在朝着法治的目标前进的过程中自己创立。这两种办法虽有别,但也有其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都需要治者的主动行为。国家主人创立法律当然是主动行为,在立法家创制的法律中选择良法也是主动行为。不管是选择法律还是制定法律,都是从法,其主动性都来自治者的从法要求。假如治者没有从法的要求,他或他们的主动行为可能是拒尽采纳立法家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为所欲为地对待百姓而不制定任何稳定的法律规范。由于治者从法,所以他或他们或者选择以为良好的法律,或者按良好的标准制定法律。总之,良法,在具体的国家运行着的良法,回根结底来自于治者的从法要求,是治者从法的结果。假如我们坚持以为有良法是实行法治的必要条件,假如我们为了实行法治希看制定良法,那就必须努力动员治者从法,必须先让治者产生从法要求。 
上一篇: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