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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6)

2016-06-20 01:00
导读:***国家的治者的良法一般同时就是这个国家或的良法,但这种良法却未必是符合人类文明方向的良法。由于治者的要求不必一定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

  ***国家的治者的良法一般同时就是这个国家或的良法,但这种良法却未必是符合人类文明方向的良法。由于治者的要求不必一定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国家怎样才能让自己的良法同时也是符合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良法呢?这也必须求助于公民的普遍从法要求。个别人,即使他是最优秀的人,少数人,即使他们是真正的精英,也难以不为眼前的需求或狭隘的团体利益所囿,而多数人同时出错误的机会要少得多。亚里士多德的话让我们相信这条道理:“在很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较好的裁断……物多者比较不易***。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单唯一人就轻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往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定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2](P164-165) 
  综上所述,在***,不管是要创造治者的良法、国家的良法还是要制定符合人类文明发展要求的良法,都以作为多数的治者从法,普遍从法为条件。据此,追求良法的努力不应直接花在上,而在培养公民的从法要求上。这意味着:假如公民们还没有形成普遍的从法要求,就努力让他们树立这样的要求;假如公民们有从法的要求,就想法进步他们理解法律、掌管法律的能力。 
  我们的一些有责任心的人希看给创造良法,但他们把全部希看都寄托在立法机关身上。这似乎没有大错,但这种努力潜含着这样一个判定:公民是遵法者。由于公民是遵法者,所以,让他们等待立法的完成吧;这样的努力预示了一种结果:制定法律的人们以为给人民制定了良法,但他们的工作实际上是对人民的包办代替,因而与人民的意愿相往有间。从创造良法起见,我们急需做的不是向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以便他们遵守,而是鼓动他们做法律的主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学者们可能留意到,多数人经常不具备治理国家、治理法律的能力,多数人经常并不理解自己所处的时代,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等也不太了解。于是,一种实用的办法被采纳,即求助于精英,尤其是法学家。这样产生的良法也许符合学者们自己建立的学理标准,但在公民的评判中却未必得高分,由于公民服从的是他们自己的标准,而不是学者们在自己的实验室里出来的标准。是使法律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时代潮流,我们应当做的是进步公民的评价标准,而不是越俎代庖,为公民——治者制定标准。 
  四 
  法治论者一般都重视法律的实施。王家福先生列举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条件”就包括“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坚强的靠得住的执法队伍”。为了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无法排除执法队伍“靠”不住的可能性,无法保证“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一定能够“严格”、“公正”的情况下,人们又对监视制度寄予厚看。王家福先生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另一必备条件就是“健全的”“监视制度”[9](P123-124)。监视制度的确对保证法律实施有积极作用,这已为古往今来的法制实践所证实。但是,任何制度化的监视都不是必然有效的,这也是古往今来的法制实践的结论。监视机关是国家机关,固然它可能与其它机关不太一样;监视机关的监视活动说到底是履行国家职能,就像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履行国家职能一样。履行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机关可能失职,履行监视职能的机关出现失职的可能性一点也不比被其监视的机关小;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中存在着国家利益和这些机关的工作职员的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在监视机关的活动中也存在着国家的和监视机关工作职员个人的两种利益,这两种利益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或许有人寄希看于多重监视以堵塞法律实施中的漏洞,但“谁来监视监视者”一语已经揭穿了最有权威的监视所守旧的为监视论者所不愿看到的秘密。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实施的最后保证是什么?是治者从法。由于只有治者的要求才是与法律的目标完全一致的,只有治者才真心实意地追求法律调整所要达成的结果。治者把自己的利益寄予法律,必然希看法律有效实施,希看全都严格遵遵法律。法律所代表的利益就是治者的利益,维护自己利益的治者必定维***律;反对侵犯自己利益的治者必定反对一切侵犯法律的行为和不按法律规定处置违法行为的行为。假如我们一定要使用监视这个词,那么,天子的监视一定比御史的监视卖力、负责,公民的监视一定比监视机关的监视更不易受行贿等行为的(注:我曾撰文讨***民监视在宪法监视中的作用(见拙作《公民监视是宪法监视的关键》)。公民监视是宪法监视的关键,在法治的论题下,它也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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