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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7)

2016-06-20 01:00
导读:说到治者对法律的维护,再一次暴露了我们的法律实施的缺陷,由于这种维护对法律的有效实施有保证作用,但它既不是执行、适用,也不是遵守,而是在

  说到治者对法律的维护,再一次暴露了我们的法律实施的缺陷,由于这种维护对法律的有效实施有保证作用,但它既不是执行、适用,也不是遵守,而是在我们的实施理论所及的执行、适用和遵守之外的第四种途径。这第四种途径可以称为奉行或法律的奉行。我们可以给法律奉行下这样一个定义,即非因法律上的具体权利或权力、义务或职责,而是出于上的责任或利益或者公共意识而对法律的维护。这种维护行为可以叫做奉行法律的行为或奉法行为。 
  君王是积极的奉法者,由于法律的利益就是他的利益。***的治者却难以像君王那样积极地奉行法律,这是由于治者的利益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治者群体甚至整个社会。假如可以把作为个体的治者多数凝聚成一个治者整体,那么,凝聚起来的治者整体也会像君王那样积极地奉行法律。如何实现这种凝聚呢?不管是只关心法律实施这个小题目,还是要实现法治,都应当解决这个。 
  奉行法律不是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法定责任和法定义务不是对法律的奉行,不能产生奉行的效果。遵法的观念培育不出奉法的主观能动性,作为奉法基础的是另一种责任观念——对法律的责任。法国1791年《宪法》第八篇第3条写到:“国民制宪会议将宪法的重任寄托于立法议会、国王和审判官的忠诚,寄托于家长的警惕,妻子和母亲的关怀,青年公民的热爱以及所有法国公民的勇敢。”这里的“忠诚”、“警惕”、“关怀”、“热爱”和“勇敢”都不是不如此便要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定责任和法律义务,而是处在法律之外的责任,是对宪法的责任。宪政的根基是公民和其它社会关系主体对宪法的拥护。公民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对宪法的奉行是宪法的最后的气力源泉。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对宪法负责才有宪法的效力,才有宪政。同样,治者对法律负责,才有法律的真正有效的实施,才有真正的法治。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法治的讨论中,让我们放弃“遵法”之类的须生常谈吧,今天的需要的是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是对法律负责的公民。 
  行使权利、主张权利也不是对法律的奉行,不能产生奉行的作用。在有些人看来,我国法治状况之所以不够理想的重要原因是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权利意识和主张权利的活动确有促进义务人履行义务,督促责任人履行职责的作用,但却无法产生奉行法律的作用。相反,过分的权利意识,尤其是表现为对私利的重视和保卫的权利意识,恰成为法律奉行的障碍。奉行法律需要的是公共精神,而不是自私自利精神。经过几千年的积淀,我国文化中保存下来的太多的是“莫管他人瓦上霜”之类的信条,缺乏的是为法治所必须的“社会头脑”和“公共精神”[13]。在今天,仅就实现法治的目标而言,我们的国家更急需做的不是对公民做权利宣传,而是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 
  [收稿日期]2001-02-10
【】 
  [1]徐祥民.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与先秦法家的法治[A].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二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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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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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徐祥民.古代正统法律思想[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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