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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3)

2016-07-15 01:04
导读: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 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
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二)司法独立有利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院和法官不仅是私人之间所生争执的公断人,而且还是行政权力乃
至立法权力的“宪法裁决人”。[12] 司法真正独立能够缓解诸多矛
盾,维持稳定;司法不独立,导致的结果必然与我们希看和追求
的效果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要不服
法院的裁判,就可以不断地通过上访改变对其不利的裁判;答应当事人
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和部分申诉,其结果可能是使一方当事人暂时
获得他原来的期看的满足,但是另外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手
段获得自己愿看的满足,于是纠纷就这样永无止境地进行下往,最后获
胜的尽不是把握真理或代表正义的一方,而是在诉讼方面更有耐心和
更有毅力的一方。[13] 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矛盾,反而促使矛盾的激
化,长期恶化下往,在广大群众的心中,只会一纸空文,“三级法
院 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 [14] 的事例也将比比皆是,
法律的终极权威性将不复存在,法律不再是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人
们将寄希看于非法律途径解决本应按法律程序解决的,社会的动
荡不安可想而知。只有司法能够独立,才能在公民心目中形成权威,
法院才能成为任何团体和个人在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不公正待遇时的最
后选择,独立公正的审判,使败诉方承认失败并接受最后的结果,这
就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司法独立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的投进获得较大的产出,
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在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个公认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的价值。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
个重要因素。” [15] 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当事人都要投进一定的
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它们构成了审判本钱,而通过独立公正的
审判,迅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数目和质量就是审判效果,以尽量
少的时间消耗和物质的投进,实现更大意义上的公正已成为司法
一个综合的理想要求。司法独立,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投进,消除了
很多不正当的裁判的因素,节约了资源和社会资源,降低了
诉讼本钱,并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公正和高效。显然,愈接
近于独立的司法愈有利于公平、效率的优化配置;反之,假如司法独
立还只是一个远远的理想,司法效益的实现必将受到很大影响。
在司法改革的各个环节当中,司法独立处于核心地位,如同文章的中心
思想,文章的各个部分不能偏离中心思想, 同样,司法改革的各项措
施都与司法独立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 都围绕并体现着司法独
立的精神。可以说,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条件和基础。在
这样一个缺乏司法独立的传统并十分看重“关系”的国度,
司法独立显得尤为重要。当打官司被戏称为“打关系”,我们在付之
一笑的同时,更应该挖掘这种不公道、不正当现象的制度根源。权大
于法,以权压法的事例也并不鲜见,这些尽不是文明的法治社会所可
以容忍的。
党和国家早已敏锐地熟悉到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鉴于我
国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尚不健全,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依法治国,推
进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司法独立制度的宏伟目标。实现依法治国方略,
司法改革是重点环节,不仅要改造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而且要引导包
括司法职员在内的广至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理念。固然制度的改良不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能一挥而就,但相对于意识形态的变迁而言,究竟轻易得多,况且制度
的建立必然有利于与之相适应的思想的推广和普及。

三 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与设想
司法活动对于立法、行政而言,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和被动性。法院
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官是在被动地适用法律。“行政部分不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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