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8)
2016-07-15 01:04
导读:少发生,要法院在本院内部自己主动往否定自己及更正自己的错误, 极为难得,审判实践中,凡是人民法院自身或人民***抗诉提起再 审程序的,几乎百分
少发生,要法院在本院内部自己主动往否定自己及更正自己的错误,
极为难得,审判实践中,凡是人民法院自身或人民***抗诉提起再
审程序的,几乎百分之百都是当事人自己申请或反映引起的。[28]
(二)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视。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
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
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指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具体
业务工作的领导),不能搞个案监视,个案监视实在质是干涉司法独
立。[29]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党委可以调阅案件,书记可以批示
案件,政法委可以对案件具体题目进行协调、讨论,表面上似乎强化
了党的领导,实则发生地方保护主义,而且党委成员并非都具有专业
的法律知识,加之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过程,却对案件作出讨论和决
定,极难保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全面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经严重损
害了我国法制的同一性和司法的独立性,并导致不正之风、司法腐
败,大大削弱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
(三)检察监视。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确定为“国家的
监视机关”,根据<<人民***组织法>>和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
的职权为侦察权、公诉权和监视权。有学者以为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
的监视是防止司法跋扈和司法***的良策之一,是从制度上保证司法
公正的途径,只有建立起以检察机关的权力制约审判机关的权力这种
司法机关(广义)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保证监视的全面性、持
久性和有效性。[30] 以通过对法院审判的制约来保障当事人私法上
自由意志的实现为出发点的民事检察监视[31] 确实能够弥补因当事
人势单力薄,提起再审后不一定会引起足够留意的不足。然而在实际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工作中,检察机关的第一角色是公诉人,其次是立案侦察机关,监视
是最为薄弱的一环,没有得到应有的留意,对司法的监视几乎名存实
亡,与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定位极不适合,应进行必要的加强和完
善。
(四)人大监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视,人大对
司法进行监视显然有其宪法依据。但并不是说无论什么样的人大监视
都公道正当,监视也有正当与非法之分,或者说冠名为监视的非法的
东西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监视,而是破坏,这是思考的两个不同
角度。但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一种正当权力的行使以不损害另
一种正当权力为条件,根据某法律规定来办事也不能违反其他的法律
规定。人大监视有法律依据,司法独立同样如此,不能为了行使人大
监视权就可以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样行使监视权不仅与法无据,
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成为法所不容的非法监视。一样的道理,正确
行使司法权也不能侵犯正当的监视权。
当前,有些地方进行人大个案监视的试验,假如个案监视已经干涉
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实际上行使了类似审判权的职权,就事
实上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轻易形成一系列不良,无疑是不可
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
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职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
指示。
在我国,监视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其主要是对“一府两
院”实施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视。固然人大在一定程
度上确实履行了监视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很多题目,主要体
现在:监视机构不健全,对监视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视队伍的素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不够理想。[32]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视立法,建立专门的监视机
构,确立监视责任。
人大对司法的监视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其监视的具体范围包
括:1.听取并审议法院的
工作报告,并可经过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
2.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3.对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