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4)
2016-07-15 01:04
导读: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把握财 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分既无军权, 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
有荣誉,地位的支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把握财
政,而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分既无军权,
有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气力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为。故
可正确断言:***分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定,而且为实施其
判定亦需要借助于行政部分的气力。” [16] ***分的弱小必然招
致其他部分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却无从成功地反对其他两个部分。正
如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所说,“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
的独立,在任何都是一个。” [17] 假如不具备切实可行、
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分不受非法干扰,司法活动处于无法“自
保”的尴尬境地,主持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土崩瓦解,社会将一片
混乱,就无法克服朱总理曾痛心疾首地指出的“司法不公,而国危矣”
的危险局面。因此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就显得尤为
重要。
(一)改革法院设立体制,确保司法权完整运行,摆脱司法权的地
方化,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众所皆知,由于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人
事制度以及财政制度等都受地方政府的管辖和控制,国家在各地设立
的法院已逐渐演变为地院,由此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相应
的徇私枉法、任意误解、弯曲或掩盖事实***的现象不断蔓延升
级,使司法的同一性遭到严重破坏。在地方各级党委或组织部分的领
导把握司法职员升降往留大权的情况下,同级司法机关要依法行使职
权而不受党委或组织部分领导的某些干涉,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人
员有时难免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革职、免职或调离;要
么听之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要消除这些弊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病,根本的办法是改变法院的整体构成和运作机制。章武生,吴泽勇
两学者从整体性的角度提出了法院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以为全国各
级法院可以这样设置:
1.最高法院的改革着重于以下三点:第一,鉴戒外国经验,对向最
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第二,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作事实
审只作法律审;第三,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2.高级法院
的改革,一是严格控制受理一审案件的数目,使其主要精力放在上诉
案件的审理上;二是完全打乱现行的司法区与行政区重合的法院设置
模式,按照、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从方便公民诉讼的角度出
发,重新划分,全国可以设10个左右的高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
院。高级法院之下可设两个左右分院,这样现有的高级法院机构实际
上可以得到保存,又可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3.中级法院的改
革,应当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来设置,并应当精简数目,但可设
派出机构。4.对于基层法院应当设简易庭和普通庭两种审判机构,但
以简易庭和简易程序为主;法律规定范围的简易小额案件由简易庭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超出该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向基层法院的普
通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中级法院起诉。5,对于人民法庭,应当是
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稍微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治宣传。[18] 这种构想能在很大
程度上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影响,具有极大的作用,在改革法院
体制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
(二)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前述方案
固然能够较大程度的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不良影响,但由于要大面积
地重构法院体制,工程巨大,在短期内难以实现。[19] 在今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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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我国的审判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格式以及在人财物方面受
制于地方的体制不会发生大的变动。因此,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是较
为可行的方案。在实行司法独立的大多数西方国家,其法官都是由总
统或内阁任命,一旦被任用,只要没有法定的失职和违法犯罪行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