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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9)

2016-07-15 01:04
导读: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但是,人大应避免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 议或决定;严防

范性文件进行审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但是,人大应避免直接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应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建
议或决定;严防支持一方当事人对抗已生效的判决;防止个人或团体
利益受到案件影响的代表对该案件的审理进行监视;避免通过决议等
形式把上述做法正当化,或直接撤销,变更法院的判决;严防出于保
护地方利益的考虑,对案件的审理进行不同平常或反复的监视,从而
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防止行政机关或个人通过
人大或代表对案件进行干预。[33]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对司法进行监视完全有必要,监视的目的回根
结底在于保证审判的公平、正义,而我们追求的司法独立其要旨也在
于此。因而,司法独立和对司法进行监视能够做到并行不悖,公道合
法的司法监视应当为司法独立提供可靠保障,而不是干扰、阻碍、破
坏司法独立。从这意义上讲,对推行司法独立原则有任何损害的所谓
的“监视”实在并不是监视,只不过戴着“监视”的帽子罢了,是批
着“监视”这种正当外衣对司法进行破坏的阻碍依法治国进程的绊脚
石。所以,应该对各种监视进行规范,使监视依法进行,这也是依法
治国的内在要求。

[1] 转引自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法制
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页。
[2] 转引自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于
《法学》,1998年第12期。
[3] 转引自[英]罗杰·科特威尔:《学导论》,华夏出版
社1989年版,第236-237页。
[4] 周汉华:《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载于《法
学研究》,1999年第5期。
[5] 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6] 王德志:《西方国家对法官独立的保障》,载于《山东大学
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4期。
[7] 高洪宾:《法官独立审判的探索》,载于《与法律》,2000
年第1期。
[8] [美]丹尼斯·诺德著,张茂伯译:《法律的理念》,联经
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195页。
[9] 马丁·P·戈尔丁:《法律》,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32
页。
[10][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议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
版,第193页。
[11][美]福布森著,刘静译:《倾斜天平》,三联书店(香港)有
限公司1993年版,第95页。
[12]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载于《法
商研究》,1999年第1期。
[13]易延友:《走向独立与公正的司法》,载于《中外法学》,
2000年第6期。
[14]寿  :《三级法院 四个判决 八年官司 一张白纸》,载
于《南方周末》,1998年6月5日。
[15] 沈宗灵:《西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
版,第402页。
[16][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
馆1980年版,第391页。
[17]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个过往和现在的题目》,
载于《法学译丛》,1981年第4期。
[18]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
(上)》,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9] 谭世贵:《我国司法改革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
年第5期。
[20] 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
一种基本思想》,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21]参见〈〈依法治国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纪要〉〉中陈瑞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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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22]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之透
视》,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3]前引[21],贺卫方发言。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7页。
[25]张志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从制度原理》,载于
《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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