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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7)

2016-07-15 01:04
导读: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 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25] 新闻自由发挥推 进公平审判的作用

报道使自身的运作陷于瘫痪而设计并采取的限制媒体采访和传播功能
的措施,以及由此引发的与新闻自由的冲突。[25] 新闻自由发挥推
进公平审判的作用,还是造成妨碍司法独立的,实在不在于新闻
自由本身,对新闻报道司法的活动勒令禁止未必是科学的举措。进步
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制定可行的规范,使新闻自由按章运行,完全可
以发扬新闻对司法的促进功能,避免其与司法的负相关关系。只要使
这样的负面作用失往了兴风作浪的条件和基础,新闻自由能够达到对
司法有利而无害的境地。
新闻讲究真实、及时,真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往调查事实***,而及时
性的特点对调查的时间作了较大限制,两者可谓此消彼长,不可兼
得。优秀的新闻记者应采取科学的态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两
者的关系作不同的处理和协调。某些情况下,新闻报道的稍微失实无
法避免,这也可以谅解,但假如是关于庄重的方面的报道就不能
不采取慎重的态度,应该更多地关怀真实。在当代信息,报纸的
法律专栏、电视的庭审直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意识也相应提
高,是件大好事。也正是如此,假如法律报道不真实,将对当事人和
法院乃至法律的权威造成极大损害,甚而社会稳定。而在法律报
道过程中,有些记者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采访专家、发表评论,甚至
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专家的专业化表述,由于新闻的影响范围广、程
度深,已给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不少障碍。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
应的规范使新闻和司法两全其美,对涉及法律的报道各新闻单位
应该严格把关,设立正当性审查制度,以确保其真实有据、公道合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法。
鉴于我国部分记者的法律素养对于司法报道的要求仍有需进步之
处,可以尝试建立司法记者资格制度,让一些素质高的记者专门
或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报道,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记者不得进行这方
面的报道,这既有利于对司法进行有效的监视,又可以尽可能的不影
响司法独立。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培养专业的司法记者队伍,应开设
司法记者专业的大学课程,使这些学生既懂法律,又把握新闻知识,
由这些经过专业练习的人才担任司法记者,将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
下发挥巨大的监视作用。
四司法独立和对司法的监视
我们追求司法独立,并不是否认对司法进行监视的重大意义。孟德
斯鸠早已论述了这种必要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轻易滥用权力,这
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力”。但对司法进行监视又不能干扰司法独立,不能以监视为名行干
扰之实,因此,要处理好司法独立与权力监视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使
司法权在应有的程度内充分独立,一方面不该废弃对任何权力(包括
司法权)的监视。总而言之,在坚持司法独立的条件下,完善对司法
的监视。
就我国而言,对司法的监视形式大致有: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
督、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视、人大的法律监视、政协的***监
督、监察的行政监视、纪委的纪律监视、检察的法纪监视、新闻的舆
论监视和社会公众的监视等。从实践来看,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这
些监视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加强并完善监视机制。[26] 下面
就其中的几种主要监视方式作扼要叙述。
(一)法院内部审判监视。其主要形式有:1.由审监庭依审判监
督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监视;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非程序性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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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3.庭长、主管院长对具体案件的监视;4.审判委员会的监视;5.
以立审分开、审监分开的形式实行各部分之间的监视;6.实行违法审
判责任追究。这样的监视注重事后的检查、纠正和追究,缺乏对审判
权运行过程的公道有效的控制,且其行政化特征十分明显,不符合审
判活动的原则。[27]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自我监视的情形实在也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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