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社会的(2)
2016-12-04 01:17
导读:1、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
1、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君子性的功用,所谓 “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未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礼记·曲记》),故“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在夸大礼的功能条件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布满了乐观,孔子曾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论语·学而》)。所以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汉儒董仲舒重视儒教的传统,开始夸大德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他以天人感应说为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提出了“阳德阴刑”的。东汉时,刘向提出“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的主张。到了唐代,唐太宗则明确地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治国方略。于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治理国家应该“德主刑辅”(《唐律疏议·序》),“统治是以懿行美德而非法律来影响百姓的,毋须绳以法规,只有对野蛮、未开化的人才须实施惩罚”[6](109)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统治者治国的共叫。
2、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法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一种不道德、不光彩的行为,因此诉讼的目的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为了裁断纠纷,而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司法官办案的第一原则就是:“人有争讼,必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上。” 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明朝时,法律规定:“各州县设立申明亭。凡民间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理于本亭剖理”。清朝时,《户部则例》规定族长有查举该族良莠之权,即包括对宗族内部纠纷的调处权,其他中心和地方的立法中涉及民间调解的内容就更多了。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力图以此来实现“完赋役、无讼事”的“天堂世界”。与此相对应的是诉讼多则常被视为官吏德化不足和政绩不好的表现,为了达到“政简刑轻”表面上***的统治境界,各朝统治者为此发明了“拖延”、“拒尽”、“感化”以及通过立法设“教唆词讼”罪等息讼之术以平息诉讼。[7](164-17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相安无事,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在很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耻”。[8](127) 民众普遍形成了以讼为耻,视诉讼为不祥、可鄙之事,无讼即德、无讼则安的心理定势,正如明王士晋《宗祠条规》中的宣称的那样:“太平百姓,完赋税,无讼事,便是人间天堂”。[1](337)民众碰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很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进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进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如安徽黔县南屏叶氏《祖训家风》就明白地告之后人:“族内偶有争端,必先凭劝谕处理,毋得遽兴词讼。”并自豪地宣称:“前此我族无一人进公门者历有年。……族中士庶以舞弄刀笔、出进公门为耻,非公事不见官长。或语及呈词讼事则忸怩不宁,诚恐开罪宗祖,有忝家风。”[9](34)此类的祖训、家规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极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