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社会的(4)
2016-12-04 01:17
导读:(二)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的影响: 1、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
(二)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的影响:
1、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终极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续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鉴戒西方国家的法治,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
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 “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定,不感爱好,也不愿站到法官的眼前往。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12](487)因而,德治便成为衡量和评判全部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这种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必须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权威和机制的建构,进而动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13](140-145)
2、奉行法律工具主义,不利于民众法律信仰意识的养成。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以为,遵法精神的形成关键在人要有遵法的愿看和动机,而这种愿看和动机又缘于人们对法的信仰,他说,“说这种动机基础是人格因素的一个部分,尽不即是说它是天生就有的。它不过是通过灌输(社会学家所谓的社会化)被固定在个性之中的东西,因此它假如没有灌输这种社会性的相互作用过程便得不到产生,而且这种灌输假如没有社会的人们期待和要求,这种动机基础的价值观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它假如在社会中得不到某种程度的普及,近代法就不能在现实中形成社会秩序并维持社会秩序”。[14](76)无讼价值取向支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属“政府型”抑或“义务型”法律,其价值条件是要人们如何地往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根本就避之不提。它所夸大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贵贱、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同等的关系,各朝法律无一例外地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尽对服从的义务,尽少涉及现代社会所关注的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基本权利。对于老百姓而言,法律只不过是许很多多应该无条件遵守、服从的规则,根本没有任何选择和置喙的余地。由于法律只是统治者驭民的一种工具和一种暴力手段,所以在古代中国,历朝法典编辑的特色之一就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其中都以刑法为核心,体现出泛刑事主义的特点。对民众来说,法就是刑,是一种恐怖的象征,因而人们谈法色变,无不视诉讼和与官府打交道为畏途。这种狭隘的法律工具主义观,至今仍在部分社会主体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地存在着,法律被视为阶级斗争产物和阶级压迫的工具的观点仍大有市场,法律工具主义也仍被一些执法部分奉为宝贝,“运动式”法治现象仍屡见不鲜。受其影响,民众始终将法律视为一种工具,是一种外来的强制的气力,法律规范价值没有内化为自觉的行为准则,人们无法对法产生亲近感和认同感,更谈不上对法律存在任何的信仰,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不利于中国迈向法治社会。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调解制度存在着一味打压诉讼,不利于权利的张扬的弊病。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也胜过公然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牢牢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终极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抹杀民族的创新精神,终极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独裁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正如张晋藩先生深刻地指出的那样,“天理愈是法律化,政治与伦理愈***;君权、父权、族权愈强化,个人的法律意识与权利观念愈淡薄。四千余年的中国法律历史就是沿着这样的轨道发展的。”[15](39)即使在现代法治的今天,这种消极影响仍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主体的意识之中,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固然人人都熟悉“依法治国”的口号,都知道自己是国家的主人,但人们仍然不敢以纳税人的身份理直气壮的监视政府行为,也不可能理所当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权利,更不可能不卑不亢地与政府对话。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更多的是服从既定的法律、法规,乃至于对所有的过往的“上喻”、“最高指示”和今天的“红头文件”一概接受,尽不敢“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