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社会的
2016-12-0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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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是传统人关
[摘要]***是传统人关于人生、、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传统中国人将无讼视为***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的结果,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文化。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宏伟大业,作为传统社会达至***的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对能为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无讼 ***社会 法律文化
***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聪明。传统中国人将***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其基本就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1](321)为了达到无讼的***境界,传统中国人设计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宏伟大业,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
一、 无讼——传统中国人追求***境界的价值选择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熟悉便是***。[2](175-177)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对于中国人来说,***的便是好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3](142)***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无讼不过是***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 。[1](324)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以为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就是对宇宙的破坏”,[4](31)因此,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所以对破坏***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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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年龄战国百家争叫时期最有的道家、法家、墨家、儒家的态度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将“小国寡民”、民众“老死不相往来”的自然***作为理想社会的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老子》第三章),教诲人们要“尽圣弃智”、“尽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老子》第十九章),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的条件,它所追求的终纵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以杀往杀”、“以刑往刑”(《商君书·画策》),达到所谓没有纷争和诉讼的“刑措”的境界。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非攻”,诉讼也被视为对***秩序的破坏,故对诉讼也本能地持排斥的态度。早期的儒家吸收了道家“天道***”的宇宙观,在此基础上,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礼记·礼运》)。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公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终极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
二、传统中国社会达至无讼境界的社会控制手段
已充分证实,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无讼’乃是一个‘几千年的中国梦’,在现实法制生活中,则是没有一日没有争讼,以致官方当局与士人阶层每每哀叹‘世风浇漓’和‘人心不古’”。[5]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境界是传统中国人所思考的一个,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