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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社会的(3)

2016-12-04 01:17
导读:三、无讼文化传统对当代构建***的启示 当代***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状态,它包括人与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结构之间的***三

三、无讼文化传统对当代构建***的启示
当代***社会,实际上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社会***状态,它包括人与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结构之间的***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事实上,就总体精神方面而言,它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精神是一脉相通的,正如著名社会学家邓伟志先生所说的那样,“***社会理念弘扬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理想追求与价值认同,也彰显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特色’的原则与取向。”[10]建设当代***社会,我们必须对传统社会***理想下的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客观的,以期对当代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事业能有所裨益。
(一)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资鉴戒的积极方面:
1、注重道德教化,夸大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作为控制社会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两种主要手段,法律和道德既相对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于各个不同的层面和维度相互交叉、融合,两者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作用,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可或缺。但遗憾的是在当代中国,在“依法治国”的大旗下,法律的作用却经常被无穷地夸大,“依法治县”、“依法治村”、“依法治校”等浮浅的口号随处可见,甚嚣尘上,“依法治国”的内涵已被严重庸俗化,一些人从“法律虚无主义”的一端转到了“法律万能主义”的另一端。事实上,人类的法制史已充分证实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无穷的。对此,沈宗灵教授曾有过深刻的论述,“法治的局限性,可从四个方面来说明:(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相矛盾;(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1](17)同样,在现当代西方,也有不少学者对法条主义的僵化、教条、缺乏对人性的关怀等方面展开了广泛的批判,转而夸大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作用,“二战”后西律实证主义的衰落和新自然法学的勃兴就是明显的例证。
与当代中国人相比,中国古人很少犯“法律万能主义”、“法条至上”的“法治幼稚病”。传统中国社会设计了独具特色的“礼法结合”的模式,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夸大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传统儒家文化重视道德教化,夸大道德和法律作用的相互配合,儒家思想以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今天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社会事业以及正在实施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鉴戒意义。
2、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
社会中,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迟延、高本钱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本钱,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本钱、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最近几年来,在很多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调解制度予以了鉴戒,作为“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的ADR模式受到了更多的重视。据统计,现在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代替诉讼解决纠纷程序得到解决,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进进法庭审理阶段。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80年9月拟定了一项《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3](148)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同样也碰到了西方社会在法治化进程中碰到的诉讼激增、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本钱过高等题目,因此,应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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