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的解构与重构(6)
2016-12-05 01:00
导读:4. 检察机关的重新起诉 基于对实体正义的维护,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发现有新事实、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但重新起诉也要体现效率及程序
4. 检察机关的重新起诉
基于对实体正义的维护,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发现有新事实、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但重新起诉也要体现效率及程序公正的要求,对于何种情况才属于可导致重新起诉的新事实、新证据,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界定。重新起诉的次数应该有限制并且设置严格的程序慎重启动,以免过多干扰公民日常生活,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我国立法中此类规定尚付阙如。立法在价值权衡的题目上应该尽量避免顾此失彼,即使“失彼”不可避免,也应该把“失”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题目与对策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p18.
[2][3]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55,p76.
[4]邓小霞.不起诉听证制度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04(5):p126.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p329.
[6]吴辉.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题目研究[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p50.
[7]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p338.
[8]樊崇义.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J].政***坛,2000(3):p124.
[9]成凯.不起诉的效力与公诉转自诉疑难题目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1):p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