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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上已载了乘客,若途中遇到顺路的客人,司机可否招揽同乘?绍兴市运政热线“96520”近日回答:司机应征得乘客的同意,而且必须是乘客明确的意思表示。
1、案情经过:
2、案情分析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102条规定:“出租车经营者不得强行旅客合乘,不得拒绝载客。”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103条规定:“出租汽车受租用期间,……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5.9条也同样规定:“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因此,出租车乘运双方1旦达成运输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租车1般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若需同乘,则应征得前1乘客的同意,而且必须是乘客明确的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赵某和两位乘客虽然未按有关规定用计价器作为运费的计量手段,但双方已就运费问题达成1致意见,按照合同订立“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认为双方已订立有效的运输合同,应当遵守出租车运输合同履行中的有关规定。赵某若想在运输途中招揽他人同乘,需征得两位乘客的明确的同意。本案中两乘客虽然在赵某事先提出可能将搭乘其他乘客时没有提出反对,但当后1乘客欲上车时却不同意合乘,可以认定赵某系“未征得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约在先,乘客不需支付已产生的运费,故赵某不仅应退还运费15元,而且应赔偿乘客的实际损失。另外,赵某的行为还应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