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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招揽他人同乘,需经乘客明确同意

2017-08-04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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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上已载了乘客,若途中遇到顺路的客人,司机可否招揽同乘?绍兴市运政热线“96520”近日回答:司机应征得乘客的同意,而且必须是乘客明确的意思表示。

 

1、案情经过:

 

6月23日下午,绍兴县捷达轿车出租公司的浙DA4969出租车女司机赵某驾车经过104国道绍兴市越城区皋埠段时,遇2名乘客拦车,上车后双方谈好运费20元去绍兴汽车客运中心。车子起动前,赵某告诉两乘客,因打表所需运费不止20元,所以如果途中有另外乘客需要乘车的话,得1起同乘,乘客不置可否。后车子开了1段路之后,果然有人拦车,司机停下来1问,恰巧也是去客运中心的,于是让其上车。但前面两个乘客提出反对,不愿意与人同乘。经过1番争执,最终无法达成1致,两个乘客要求下车,并拒绝支付已产生的运费5元,于是司机赵某报警求助。“110”到了以后,要求两乘客先按计价器付清运费(此时计价器跳至15元),然后再就双方的是非曲直问题向运政热线“96520”投诉解决。

 

2、案情分析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102条规定:“出租车经营者不得强行旅客合乘,不得拒绝载客。”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103条规定:“出租汽车受租用期间,……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第5.9条也同样规定:“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因此,出租车乘运双方1旦达成运输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租车1般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若需同乘,则应征得前1乘客的同意,而且必须是乘客明确的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出租车司机赵某和两位乘客虽然未按有关规定用计价器作为运费的计量手段,但双方已就运费问题达成1致意见,按照合同订立“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认为双方已订立有效的运输合同,应当遵守出租车运输合同履行中的有关规定。赵某若想在运输途中招揽他人同乘,需征得两位乘客的明确的同意。本案中两乘客虽然在赵某事先提出可能将搭乘其他乘客时没有提出反对,但当后1乘客欲上车时却不同意合乘,可以认定赵某系“未征得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违约在先,乘客不需支付已产生的运费,故赵某不仅应退还运费15元,而且应赔偿乘客的实际损失。另外,赵某的行为还应按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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