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及其突破对策研究(2)

2013-04-29 01:14
导读:ISO14000本身不是新的绿色贸易壁垒,而是为消除贸易壁垒制定的一套国际标准。只是由于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至高于本国标准

  ISO14000本身不是新的绿色贸易壁垒,而是为消除贸易壁垒制定的一套国际标准。只是由于某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制定了过高的环境标准,甚至高于本国标准的双重标准,才形成了对出口国的绿色壁垒。

  4、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制度又称绿色标志制度或生态标志制度,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商颁发的,证明其产品符合环境标准的一种特定标志。标志获得者可把标志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它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到回收利用和处置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无害或损害极少。绿色标志制度发展很快,从1977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个发达国家和10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一制度,这一数目还在不断增加,我国也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比较典型的绿色标志制度是德国的“蓝色天使”、日本的“生态标志”、美国的“绿色签章”和“科学证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法国的“NF环境”、欧盟的“欧洲联盟”、印度的“生态标志”等。⑦

  环境标志制度的确立和实施,超越了以往的管理模式,强调产品在整个生产周期的无害化或低害化,备受公众欢迎。在环境意识较高的发达国家,50%以上的消费者会自觉选择绿色产品。因而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有些国家便借此大行贸易保护其道,严格限制非环境标志产品进口。由于各国技术水平的差异,其环境标志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一致,对产品的评价方法也有差异,加之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态度,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获得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志认证,即使有幸获得,代价往往也太大,最终总会影响其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从而形成了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应当指出的是,不能笼统地把环境标志制度一概视为绿色贸易壁垒。大多数国家施行该项制度仍然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类健康的良好愿望,并且,它符合GATT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原则、市场开放原则。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协议中的环境条款、国际环境公约、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环境标志制度等绿色贸易规范条件本身并不是绿色贸易壁垒,利用这些规范条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环境标准及以此为据设置的贸易障碍才构成绿色贸易壁垒。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特征

  1、名义上的合理性。它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实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现代人类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污染使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敏感。人们普遍关心生活质量,关注生态环境,环保消费心理逐步增强,越来越认同绿色保护措施。绿色贸易壁垒就是抓注了大家都关心生态问题的心理,使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取得名义上的合理性和提法上的巧妙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绿色贸易壁垒属于非关税壁垒范畴,它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的不同之处在于其用公开的立法加以规定和实施,一些绿色保护措施都是以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的。发达国家推波助澜,大力推行环保立法,为绿色壁垒提供法律支持,在形式上更具合法性。1991年,美国根据《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的规定,对违约国在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贸易上实行制裁措施。⑧美国《培利修正案》规定,对违反联合国关于暂停使用流网条款的国家进行强制贸易制裁,目前,其制裁范围己从针对野生动植物的制成品扩展到对所有具有违反国际资源保护行为的国家和产品。⑨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尤其发达国家在国内大力推行环保立法工作的同时,正试图通过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签订有关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专门性法律文件。可想而知,一旦这一方案在WTO中获得通过,绿色壁垒会更加盛行,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压力。

  3、保护内容的广泛性。绿色保护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涉及到与资源环境及人类健康有关的商品在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富有极大的挑战性。首先,就受影响的产品而言,它不仅影响到与资源再生、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有关的一系列初级产品的生产和贸易,而且对于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标准、卫生标准、防污标准、技术标准、劳保标准的工业制成品的生产和贸易带来更大的压力。其次,由于绿色保护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也很容易被某些发达国家用以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随心所欲地加以刁难和抵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国际社会组织颁布了很多保护性公约,保护的内容涉及从天上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人类到动物,从动物到植物,从固体到液体,从液体到大气。此外,还对危险物质和活动管理、废弃物管理等作出规定。⑩

  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绿色保护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不易产生摩擦,而且各种检验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它的隐蔽性在于:第一,绿色保护措施没有国别限制,一视同仁,不存在配额问题,掩盖了歧视性。第二,它们都是高科技基础上的检验标准,它们的环保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而且面又很广,发展中国家难以作出判断及全面顾及。第三,把贸易保护的视线转移到人类健康保护上,存在更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1、绿色关税制度。它是绿色壁垒的初期表现形式。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施贸易制裁。如1980-1990年泰国限制从美国进口卷烟案;⑾1986年前后加拿大以中国出口的陶瓷含铅量超过其《危险产品法》规定的限度而予以海关没收;⑿1994年美国白宫安全会议以我国台湾保护野生动物不力为由,建议克林顿总统对其实行贸易制裁。⒀

  2、市场准入制度。每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制定本国的环保标准。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权利去规定其贸易伙伴的国内环境标准,不可以将本国的环保价值观强加于另一国。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进口国可以对出口国的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从而保证进口产品能满足本国的环保标准。这种检查,无疑会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甚至使一些小型生产厂商无力配置能够满足买方环保标准的生产设备。但出口厂商往往可以与进口商合资经营,从而获得技术设备。也有的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定,对出口国进行适当的补偿,以使他们不至于因较高的环保标准而蒙受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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