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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行政立法的扩展与法律监控——以规章的(14)

2017-02-28 01:01
导读:诚然,普遍、全面的司法审查会面临挑战。由法院审查行政立法可能会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甚至行政秩序的难以维持等局面。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各法院


  诚然,普遍、全面的司法审查会面临挑战。由法院审查行政立法可能会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甚至行政秩序的难以维持等局面。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各法院见解不一致时,行政立法的效力就会无法维系,因随时可受到法院的挑战而无法承担行政的职责。而混乱、无效的行政管理的确会破坏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因此,作为权宜之计,在目前无法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可在司法审查权的改进方面先行探索。

  建立一套申请解释的制度或许是一解决之道。依此模式,当各级法院面对涉诉行政法规或规章是否抵触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有违宪或违法的问题时,应首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解释的申请,以取得整个司法系统内部的共识。如最高法院认定该法规或规章不违法,则各法院应该予以适用;如认为其已抵触了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时,则可依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对相互抵触的规章进行审查,并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但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这项规定只适用于规章,因此对于规章以上的行政立法则无法采取这一救济方式,只能硬性适用。当最高法院认为各类行政法规如有违法或违宪情形时,由于已经涉及了最高法院司法权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此时唯有寻求立法解释,即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解释。这也是立法法第90条允许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审查的本意。但此条文涉及法院可以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仅限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因此有必要延伸到所有行政立法。这种制度在兼顾司法权统一性的同时,能够适当调和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与立法解释的功能,是未来中国行政法可改进的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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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结语

  伴随着立法建构和行政立法的扩张,行政规章在今天的中国终于取得了法的地位。但仅仅从法律渊源上赋予行政权力以合法性,并不等于必然证明了行政立法权的合法性,也并不意味着理论上的种种争议必然随之厘清。应该看到,行政立法在对社会生活发挥作用的同时,还有许多立法学、行政法学理论上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行政立法的关系,行政立法与现代行政法的关系,行政立法权的主体、权限范围、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的监督等。如何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扩张可能导致的各种异化,如何超越传统理论的束缚、探寻行政立法在当代行政法中的合法性是法学界应当尽早解决的问题。这既需要探讨政府职能的合理界碑,又需要重塑当代中国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相比单纯面对行政立法合法性的问题而言,这将是一个大得多的挑战,而行政立法合法性问题获得终极意义的解决也离不开这些探索和重构。这无疑是一个需要获得更多关注的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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