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大代表行权履职题目的思考律毕业论文(3)
2017-10-16 01:23
导读:二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缺乏人大意识、公仆意识,不重视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阻碍代表作用的发挥。有的政府或“两院”的负责人只有在开大会时,
二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缺乏人大意识、公仆意识,不重视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阻碍代表作用的发挥。有的政府或“两院”的负责人只有在开大会时,特别是需要代表投票表决时,才对代表们毕恭毕敬,一旦选举、表决完毕,目的达到,便把人大代表抛在了脑后,颠倒了“公仆”,和“主人”的关系。法律规定的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的各种条件,有些地方得不到落实,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一个镇的镇长在代表评议会上说:“你们来评议我们的工作,搞错没有哟?”;有些政府工作职员错误地以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找麻烦;有的地方甚至还出现殴打辱骂代表、个别司法机关未经人大许可就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事件。
三是一些单位和群众,受传统权力意识影响,习惯于用党政领导职务来衡量权力和地位,轻视人大代表。有的以为人大是“二线机构”、“橡皮图章”、人大代表是“摆设”,无职无权,只不过是开开会、划划圈、举举手而已。在思想习惯上、利益价值取向上总以为党委政府才是真正的“权力机关”。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委曲责备,或者找党委、政府、“两院”中“管用”的人送礼求情,而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身的正当权益,也不找人大伸张正义。这就客观上助长了一些歪风邪气,纵容了一些***行为。同时,这种不良社会风气也削弱了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二)一些人大代表个体素质不高,行权履职意识淡薄,不能适应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需要。
一是有部分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当家做主、参政议政能力。据我们所知,有的基层人大代表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甚至还有个别代表是文盲或半文盲。他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之甚少,对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了解,不知道如何行使代表的权利。他们表达能力差,参政议政水平低,抓不住题目的实质,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确当了一届代表,没有在会上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件议案和建议。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是部分代表政治素质低,缺乏政治热情,行权履职意识淡薄。有的代表不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忘记了自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职员,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者和体现者,是人民群众呼声的代言人,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感,满足于做好本职工作,把自己等同于“劳动模范”。有的以为行权履职既无报酬,又耗费精力,还会碰到阻力,是费力不讨好的事,因而对代表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敷衍了事,能推就推。有确当了一届代表,从未参加过小组活动,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是个别代表道德素质低,谋取私利,甚至违法犯罪。有的利用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做“幌子”,骗取人们的信任,欺蒙拐骗;有的利用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作“护身符”,当特殊公民,违法乱纪;也有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的代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这些所谓“代表”,败坏了人大代表的名声,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崇高形象。
(三)代表的构成比例不公道,影响了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
,对代表的年龄、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界别的划分和构成,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存在的突出题目:一是中***员偏多、领导干部偏多。有的区、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部分负责人是清一色的人大代表(包括各级人大的),使人代会简直成了党委和政府布置工作的大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比例偏大,给组织代表活动带来了困难。他们往往工作忙、时间紧,抽不出时间来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的即使参加代表活动,也更多的是以党政领导的角色出现,位子未摆正。他们要么不发言,一发言,就是对其他代表作指示、提要求、布置工作。二是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照顾性安排的多。这些照顾安排的职员,有的是离退休的老干部,有的是各类的法人代表,有的是“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的是“养猪大户”、“种田能手”等。他们要么由于身体条件不能履行代表职,要么是由于本职工作太忙,不知情,不知政,不能发挥代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