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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律毕业论文(2)

2017-10-23 01:02
导读: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遵行的程序法治原则,如在意大利1989年10月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官作为起


  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司法审查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普遍遵行的程序法治原则,如在意大利1989年10月开始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官作为起诉机关,以“代表公共利益确当事人”身份,与其它的诉讼关系人处于一个辩论主义-当事人主义的对等关系之中。检察官的很多强制处分权被剥夺了,哪怕是两三个例外,也必须要得到法官的许可。[2]鉴于司法审查原则的重要性,更多的国家将其提升至宪法层面加以保障,将其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其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对侵犯进行审查。”日本宪法第31条也规定:“任何人,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它刑罚。”第33条及第35条规定,没有法官签发的令状,原则上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也不得侵进、搜查以及扣押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所有物品。从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来看,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肯定和支持。

  法国对人身保全措施的采用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的双重审查机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拘押,由预审法官经对席审理作出决定。这是关于事前审查机制的规定。同时,法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任何案件,以及在案件侦查的任何阶段,拟对受审查人实行先行拘押的预审法官都要通知当事人有权得到由其本人选定或依职权指定的诉讼辅佐人的协助。预审法官还通知受审查人有权享有一定的期限,以预备辩护。当事人,可以对预审法官做出的实行拘押的裁定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这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事后审查的救济机制。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款也规定:决定待审羁押时,需由法官签发书面逮捕令。这是要求法官进行事前审查。同法第115条规定:“(一)根据逮捕令逮捕被指控人后,应当不迟延地向管辖案件的法院解交。(二)解交后,法官应当不迟延地,至迟是在第二天对被指控人就指控事项予以讯问。(三)讯问时,法官应当向被指控人告知对他不利的情况,告诉他有权对指控做出陈诉或者对案件保持沉默。法官要给予被指控人消除嫌疑、逮捕理由以及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机会。”这就给予了被指控人要求法官听证、审查的权利,从而为被指控人提供接受事后审查的机会。同时,为保障被指控人的人权,对于被指控人未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官也要依职权主动对待审羁押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法第117条规定:在待审羁押期间,被指控人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复查是否应当撤销逮捕令,或者依照第116条延期执行逮捕令。法官可以命令调查对以后裁判是否维持待审羁押是具有意义的一些情况,可以在实施这些调查时进行新的复查。待审羁押已经执行了三个月,被指控人在这期间既未申请羁押复查也未对羁押提起抗规的,应当依职权进行羁押复查,但被指控人假如有辩护人时除外。第118条规定:羁押复查时,依被指控人申请或者根据法院依职权的裁量,可以经言词审理而裁判。对逮捕令提起了抗告时,在抗告程序中也可依被指控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经言词审理而裁判。事后的复查必须保证被指控人听证、陈述的权利,因此,复查时被指控人应当在场。第118条a第2、3款规定:除非被指控人舍弃审理时在场,或者因路途远远、被指控人患病或者因其它不可排除的障碍与此相抵触,应将被指控人带往法院审理。未带往法院时,在审理中必须由辩护人为被指控人伸张权利。在此情况中,对尚无辩护人的被指控人应当指定一名言词辩护人。言词审理时要对在场的参加人听取意见。复查的结果一旦表明待审羁押的条件条件不再成立,或者继续待审羁押与案件的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或者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当时,法院应当做出撤销逮捕令的决定。假如判决被指控人无罪,或者法院拒尽开始审判程序,或者并非暂时性地停止程序的,更应当撤销逮捕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其他国家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19、294条规定,人身防范措施的适用、撤销以及执行方式的变更,应当由主持诉讼的法官做出决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9、200、205条规定了逮捕及羁押等必须接受法官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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