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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律毕业论文(3)

2017-10-23 01:02
导读:(二)保释制度 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另一有效方法,是保释制度。在西方国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可以被保释。正是由于


  (二)保释制度

  防范强制措施风险的另一有效方法,是保释制度。在西方国家,除少数特殊情况外,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可以被保释。正是由于保释制度的存在,使刑事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控制降低到了最大限度,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强制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英美法系中,羁押的开释主要体现为保释制度。从渊源上看,美国的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因此两国均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从理论上,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两国均创立有一种有利于保释的法律上的推定,除少数情况外,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应保释出往等待审判。这一精神体现在《美国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第3142条中,在第2款规定,在审判之前,当被控犯罪的人出席法庭或可保证或他人安全时,应当以具结或无抵押出庭保证书的方法将被告人开释。在美国,根据《1984年联邦保释法》的规定,保释通常是指被羁押的被告人附条件开释。为了不妨碍诉讼的进行和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安全,被保释者都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或审判;不得干扰、威胁或伤害证人或陪审员等。一般而言,主要有4种保释方法。第一,财产保。它是指被告人向司法机关交纳一定金钱或同等价额的财产作为抵押,在获释以后,假如被告人遵守保释的义务,则在诉讼结束后退还保释金或财产,否则予以没收并进行刑事处罚。第二,具结保释。它是指被告人向法院出具保证自己获释后履行义务而予以开释的制度。第三,无抵押的出庭保证书。它是指由法院确定保释金额,被告出具保证书,保证履行义务;否则,法院没收所确定数额的财产。这种制度并不需要交纳保证金或财产后获释,而相当于一种承诺。因此称为无抵押的出庭保证书。第四,附条件开释。它是指法官在批准保释时,规定被告人必须遵守或履行一定的义务,否则,保释予以撤销。正是由于美国的这种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释制度,在美国,1987年只有20%,1988年只有22%的人未获保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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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有两种保释制度,一种是无条件保释,另一种是附条件保释。所谓无条件保释,就是要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当嫌疑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后,就可以回家往等待审判。所谓附条件保释,就是在决定准予保释前,由法官公布几条要求,例如,在保释期间不得与某些人接触,不得离开居住地区等等,当嫌疑人表示愿意遵守这些条件后,即予以保释。对于某些罪行,很严重的犯罪,则不答应保释。[4]但是,无论是否是严重可捕罪,羁押期届满,或者羁押原因已经消失,必须开释嫌疑人。并且,除非开释后发现新的证据,不得因同一原因再次无证逮捕。保释程序,应该由嫌疑人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假如控方没有反对意见,则治安法官应裁定同意保释。若控方有反对意见,则治安法官应在听取控辩双方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裁定,对于治安法官作出的裁定,双方都可以上诉。

  在大陆法系各国中,与英美法系相比,还涉及到审前羁押措施的变更。而且,审前羁押的开释也表现得较为复杂,各国之间有较大差异。对于被羁押者予以开释或变更的原因,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第一,羁押理由消失后,应予以开释或变更。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一旦待审羁押的条件条件不成立,或者情况表明继续羁押与案件重大程度和可能的刑罚或矫正及保安处分不相当时,应当撤销逮捕令。根据第114条规定,羁押也丧失了基础。第二,羁押期限已满,未经正当延长或法律规定有羁押期限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限制较长时间对嫌疑人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制度,一般都规定有审前羁押期限,若审前羁押的期间已届满,而未予以起诉或未经正当延长,则再继续进行羁押就丧失了公道性,因此应予以开释或变更措施。例如,在法国,假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延长羁押期间的决定,或者由于法律规定了最长的不可延展的期间,出于对个人自由的珍视,审前羁押应终止。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179条第4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侦查结束之后超过2个月仍然延续羁押。根据148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开释者实施司法监视。在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若6个月未提出控诉,或者10个月已经进行预审但未做出起诉批示,或18个月未做出一审判决,羁押应当消灭。伪造货币,贩卖毒品或侵犯性命的暴力性犯罪等等上述期间分别延长至8个月、1年、2年。根据第196条规定,若出现用强制措施所取决的防范要求降低的情况,则法官可以其他较轻措施代替。第三,被羁押的被告,经过调查,以为是无罪或者控诉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处分,应予以开释。羁押的作用在于保障程序顺利进行和避免可能的社会危险性,经过调查以为无罪的情况,应中止程序,予以开释;对于不起诉的情况,从程序角度而言,是终止程序的决定。刑事诉讼程序即已终止,自无保障程序进行的必要,因此应予以开释。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也规定,不起诉处分对可先行羁押的审查人应予以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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