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律毕业论文(8)
2017-10-23 01:02
导读:根据我国的情况,我国建立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有三种较为可行的方案:一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预审庭和预审法官,专门负责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
根据我国的情况,我国建立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有三种较为可行的方案:一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预审庭和预审法官,专门负责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类似与现在***的批捕科。二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现有的业务庭兼任预审职能,如可以由现有的告申庭承担预审职能,由于基层法院的告申庭一般业务未几、任务不重,完全可以在不影响原有业务的情况下承担起预审的职能。三是由人民法院的刑庭的法官轮流、随机性地承担预审职能。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案,都必须留意两个题目:一是诉讼职能的分离题目,为了防止控审不分造成法官先进为主形成预断,参加过预审的法官尽对不能再参与后面的庭审。二是预审专业化题目。固然都属于审判职能,但是预审职能与庭审职能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而带有自身的特点,这也要求我们在选拔、配置预审法官时,应当留意选拔那些对侦查程序的特点和要求比较了解和精通的法官来担任预审法官。
同时,为了在刑事诉讼中减少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控制,降低我国刑事司法在公民人身自由方面的本钱投进,有效防止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应当改革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鉴戒国外关于保释制度的有关做法,使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有更广泛、更直接、更便利的保释机会。
注释:
[1]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人身防范措施。
[2](日)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3]李剑非编译:《美国保释制度简介》,《中外法学》1993年4期,第60页。
[4]《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丛》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3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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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6-337页。
[6](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97-99页。
[7]《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8](台)陈志龙:《法治国检察官之侦查与检察制度》,《台***学论丛》第27卷。
[9]樊崇义:《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简介》,苏方遒、徐鹤喃、白俊华:《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