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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办律毕业论文(4)

2017-10-25 05:37
导读: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及对象 (一)关于“劫持”的理解 根据笔者对劫持航空器罪所下定义可知,“劫持”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1.暴力劫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及对象
  (一)关于“劫持”的理解
  根据笔者对劫持航空器罪所下定义可知,“劫持”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
  1.暴力劫机
  这里的暴力,是指以气力造成侵害的方式,详言之,是指对航空器实施物理袭击,或 对机上成员如驾驶员或乘客等实施***、殴打、伤害、监禁、扣押等实施危害人身安全 和人身自由,使他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强力行为。暴力劫机固然是较易理解的一种劫机 方式,但是,也有需要特别交代之处。
  笔者以为,为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维护大多数人或不特定乘客的生命、身体、自由 、财产等安全,宜将暴力劫机中的“暴力”理解为:(1)有形力与无形力。通常所以为 的暴力是有形暴力,即以物理力的不法行使,如扭、捆、殴击、杀害等均是力学作用的 暴力。抢劫或强***等犯罪中的暴力就是对财产所有或持有人或被害妇女等实施的有形暴 力。而劫机犯罪与这些普通的暴力犯罪有所不同。除常见的有形暴力外,无形暴力也是 劫持航空器罪的表现形式。例如1995年发生在东京地铁内的“沙林”中毒事件,就是以 喷洒“沙林”毒气这一无形暴力的方式实施的。固然这并非发生在航空器内的暴力劫机 行为,但是,它为我们理解无形暴力的表现形式作了很好的注脚。再如照射强光、播放 极强分贝之噪音、深夜尖声喊叫、于航空器内放置有毒气体或细菌等,均是无形暴力。 无形暴力甚至比有形暴力的危害性更大,杀伤力更强,甚至也更轻易成功。(2)直接暴 力与间接暴力。通过实施殴打等身体的气力直接强制诸如机长、机械师等被害人,或者 对被害人强制注射麻醉剂等,排除被害人的意思自由或思考能力,从而排除其反抗的行 为,是直接的暴力。间接暴力则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或被害人所有的物品施 以强力损害,以使被害人受行为人之牵制。(3)实施暴力的对象不仅限于人,还可及于 物。抢劫等普通的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往往只针对人,而劫机犯罪中的暴力则还针对物。 对人实施暴力,如殴打、***等行为,当然是暴力;对有形物品如航空器内的设施实施 踢打、拆卸等行为也是暴力。总之,凡为达劫持航空器之目的而实施的以气力造成侵害 的方式,均是暴力劫机。   2.胁迫劫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胁迫行为固然经常被与暴力或暴行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例如抢劫犯罪、劫持 人质犯罪、劫持船只、汽车犯罪等。但是,二者在性质上还是不同的。这要求我们必须 正确地理解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一般是指以引起对方的恐惧心理为 目的而告知欲行加害之事。刑法上的胁迫一般分为广义、狭义及最狭义三种。(注:参 见甘雨沛、何鹏:《刑法学(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02页。)广义的胁 迫是指以引起对方的恐惧为目的,告之欲加害的一切事情。至于加害的性质、内容、告 之的方法及是否引起受威胁之人的恐惧,都不受限制。例如日本刑法第145条规定的“ 在公务员执行职务之际,对实在施暴行或者胁迫”中的“胁迫”;我国刑法第219条规 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贸易秘密的”中的“胁迫 ”;德日刑法中恐吓罪中的“胁迫”等。狭义的胁迫则是指加害的种类是特定的,或者 为引起对方的恐惧,而强制对方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例如德国刑法第105条规定“行 为人违法地使用暴力或者通过暴力威胁”,这里的胁迫即以暴力为其特定内容。最狭义 的胁迫是指不但能引起对方恐惧,还能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程度的胁迫。如强***罪、强制 猥亵罪中的胁迫等。
  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胁迫究竟是哪一种?前述《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以及关于劫持 航空器罪的第二种观点,以及其他众多论著,(注:参见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 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周其华:《中国刑法罪名释考》,中 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均将劫持航空器罪中的胁迫限制为“暴力胁迫”— —也就是狭义的胁迫。笔者对此持反对态度,而提倡根据广义胁迫说理解胁迫劫机中的 “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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