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办律毕业论文(7)
2017-10-25 05:37
导读:2.管辖权冲突的处理 在劫机犯罪的管辖权发生冲突之时如何适用管辖权,更具体说,以上五种管辖地国中 的哪一国有权优先行使管辖权?这是必须解决的一
2.管辖权冲突的处理
在劫机犯罪的管辖权发生冲突之时如何适用管辖权,更具体说,以上五种管辖地国中 的哪一国有权优先行使管辖权?这是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题目。
为此,我们不妨对以上管辖地国作为优先情况的可能性进行逐一分析。首先,普遍原 则作为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一种基本原则是基于世界主义的考虑,它的适用总是作为属 人或属地原则的补充原则适用,它具有管辖权适用上的兜底性,即只有当别的原则适用 不了时方才适用。然而,兜底性原则不宜作为管辖权的优先原则予以适用。由于讨论优 先管辖原则是决定在众多的管辖原则之中何者优先的题目,而不是当所有原则适用不了 时,何者保底的题目。尤其是当行使普遍管辖原则的国家与劫机犯罪之间并无紧密的联 系时,势必会引起劫机犯罪受害国或航空器登记国等与之有密切联系的有权管辖国家的 不满,以至于劫机事件难以和平解决。
其次,出现地国或航空器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也不宜作为优先管辖地国。根据前述劫 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体系分析,出现地国首先排除是航空器的降落地国。那么,所谓的 出现地国就应该是指航空器所经过或者飞行中途临时降落地。而这样的出现地在一架航 空器的行使中完全可能是多个。如确定出现地国作为优先管辖国,则仍存在它们之间管 辖权的争议题目,从而仍然无法确定劫机犯罪的管辖。至于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如发 生劫机行为,航空器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可能既没有从中遭受经营上的损害,又比航空器 登记国与航空器之间的关系要弱,以之为优先适用地国,势必会引起相关国家的反对。 同时,假如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也不是犯罪地发生国时如何取证并抓捕罪犯,都成为问 题。
中国大学排名 再次,航空器及嫌犯降落地国。一般而言,航空器降落地国多为劫机犯罪分子所刻意 选择的结果。他们选择的根据多是某一国对劫机犯罪的打击是否严厉。被劫机犯罪分子 选中的航空器降落地,固然不能说是劫机者的天堂,但至少也是对劫机行为政策比较宽 松的国家。这些国家是否真正愿意对劫机犯行使管辖权,本身就是一大题目。即使有时 在形式上进行了审判,可能很快又假以政治上的理由,对劫机犯进行保护。在
国际政治 关系复杂、政治天气仍然恶劣的今天,显然不宜以该原则作为优先适用原则。
最后,关于犯罪地国。笔者以为,该原则是最不适宜作为优先管辖权的国家。什么是 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根据已成定论的刑法适用效力之通说,无论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或是 犯罪结果的发生地,甚至于犯罪行为经过地(影响地),都是犯罪地。这样,当犯罪行为 、行为经过地及结果发生地均不是同一个国家或地区时,则仍然存在冲突,其中究竟哪 一个国家有权优先行使管辖权,仍不明确。假如确立犯罪地国为劫机犯罪管辖权的优先 适用国,则即是没有确立。再者,即使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及影响地均为一地,同样也 存在难以确立这“一地”究竟为何“地”的题目。譬如假如航空器在欧洲大陆上空飞行 ,而欧洲各小国林立,很轻易造成对行为发生地认定上的歧义,进而徒生疑问。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应该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第一,将航空器登记国作为优先管辖地国符合反劫机公约之旨意。《东京公约》第4条 将航空器登记国之管辖列为刑事管辖权的首项,足见公约对登记国管辖的重视,以之为 优先管辖权国事对公约精神的贯彻。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第二,符合国际社会对于劫机犯罪刑事管辖权题目的普遍认知态度。关于航空器上的 犯罪是登记国还是降落地国享有优先管辖权,海牙会议就此展开过讨论。波兰、前苏联 与加纳的提案合并构成一项联合提案,以为航空器登记国应优先享有管辖权。加纳对该 提案理由作了扼要说明,“公约(草案)确定下列国家对犯罪拥有竞合管辖权,即1.登记 国;2.机内载有犯罪人的航空器降落地国。”假如这一提案被采纳,则公约应增设如下 规定,即“对同一犯罪,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以航空器登记国优先享有之”。(注:张 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固然这项提案后来 遭到了否决,但是,提案提出的本身,一则表明了国际社会对管辖冲突题目的重视,再 则表明了将航空器登记国作为管辖权优先国同样为国际社会公约成员国所赞同。这在一 定程度上也为推行登记国优先管辖权提供了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