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办律毕业论文(8)
2017-10-25 05:37
导读:第三,登记在一国的航空器,假如在激烈的国际航空竞争中为乘客等选乘,则体现了 搭乘者对该国航空安全与法律保障的信赖,一旦发生劫机行为,搭乘
第三,登记在一国的航空器,假如在激烈的国际航空竞争中为乘客等选乘,则体现了 搭乘者对该国航空安全与法律保障的信赖,一旦发生劫机行为,搭乘者有权要求航空器 登记国履行保护义务。“如不适用航空器登记国之法律加以制裁,将与本国法律依航空 运送契约对旅客的运送及保护义务有违,并损及众人对该民航运输之信心。”而且,劫 机行为发生后,“航空器登记国本身所受损害最大,多半会对劫机犯施以其应得之刑罚 ,而不致发生因劫机犯之行为是否源于政治动机而放弃追诉,或起诉而不处罚之情形。 ”(注:郑正忠:《劫机犯罪之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29、321 页。)
第四,航空器登记国较之其他有管辖权地国轻易认定。与其他有权对劫机犯罪行使管 辖权的国家,如犯罪地国、出现地国等往往有多个的复杂情况不同,航空器登记国只能 是某一个主权国家,不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航空器登记国的情况。因此,以之作 为劫机犯罪的优先管辖地国轻易认定,也不会发生多个具有同样情况的管辖国之间的争 议题目。
(二)惩办规则
《海牙公约》第7条和《蒙特利尔公约》第7条都规定:“凡在其境内发现所称案犯的 缔约国,如不将他引渡,则不论犯罪是否发生在其境内,必须毫无例外地为起诉目的, 将案件送交其主管当局,该当局应以与本国法中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的同样方式,作出 决定。”这就是著名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它要求各缔约国假如不把其在领土内发 现的被指称的罪犯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必须将案件交给主管当局起诉,而且该当局必须 “以与本国法中任何严重性质普通罪的同样方式”作出处理。这样规定的主要意图是“ 不受这种罪行的任何政治方面的影响”,防止任何危害国际航空的犯罪分子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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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记国或其他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假如要行使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当劫机犯在 其境内时,不存在疑问。当劫机犯在境外时,就必须根据国际法上的引渡程序,将劫机 犯引渡至本国领域,以便行使刑事管辖权。在引渡程序进行中,由于涉及请求国与被请 求国,甚至多国之间司法管辖权的题目,并且引渡本身又是国家或国际法人相互间的关 系,其运作必然要受到现存国际法的规范。此外,各国不论是否以引渡条约的存在作为 引渡的条件,引渡行为也必须遵照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引渡条件。因此,对于劫机犯 ,请求国事否能真正达到引渡的目的,仍应受到各国国内法,尤其是引渡法等有关规定 的限制。对此,在劫机犯的引度过程中,尤其要予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