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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办律毕业论文(6)

2017-10-25 05:37
导读:第一,排斥国家航空器作为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就须要求正确地划分出国家航空器 与民用航空器的界限,然而,在国际航空法上,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

  第一,排斥国家航空器作为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就须要求正确地划分出国家航空器 与民用航空器的界限,然而,在国际航空法上,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等题目极为复杂 ,很难将之与民用航空器划一个清楚的界限。(注:参见黄力华:《国家航空器法律问 题研究》,《现代法学》2000年第12期。)
  第二,将航空器区分为民用与国家用本身就是不正确不科学的,以之作为界定劫机犯 罪中航空器的范围更不公道。芝加哥公约提出国家航空器的概念是为了解决领空使用问 题,其根本意义在于确定哪些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越他国领空。然而,由于航空业的迅速 发展,领空对于主权国家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因此,目前一般情况是,一国民用与国家 航空器进进或飞越他国领空均须事先得到主权国的许可。在此情况下,再机械地将航空 器划分为民用与国家航空器已没有多大意义,此其一。其二,“国家航空器”的概念不 但导致民用航空定义的混乱,导致航空器题目上芝加哥公约与“华沙公约体系”的对立 ,而且导致了民用航空活动本身的混乱。因此,在国际航空法上,反对划分民用与国家 航空器的观点已为诸多者赞同。其三,国家航空器在航运过程中给地面或水面的第三人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无权要求其承担无过失责任,加之国家航空器享有宽免权,受害人 难以寻求法律上的保护。(注:参见黄力华:《国家航空器法律题目研究》,《现代法 学》2000年第12期。)诸种情况表明,将划分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这一带有浓厚时 代局限性的做法带进21世纪,势必严重地影响我们处理航空法律事务——包括劫持航空 器犯罪的能力。
  第三,仅将民用航空器作为劫机犯罪的对象,不利于惩办航空运输犯罪,不利于在当 前恐怖主义势力嚣张、劫机犯罪频发的情况下与劫机犯罪作斗争。固然目前所发生劫机 案基本上是针对民用航空器而进行的,但这尽不能排除军用或海关或***使用的航空器 被劫夺或控制而飞往他处的可能。假如硬性的将劫持航空器罪限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则会出现军用等航空器被劫持而无法可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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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航空器的状态
  劫持航空器的犯罪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飞行 中”,通常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封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 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职员 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以为仍在飞行中。”所谓“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根据《蒙特 利尔公约》第2条的规定,是指“从地面职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 行前的预备时起,直到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应被以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 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惩办
  劫持航空器罪不象灭种罪、侵略罪、反人性罪等由国际刑事法院进行管辖的国际犯罪 ,这意味着它必须由各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国内管辖。这首先就涉及 到刑事管辖权的题目。
  (一)刑事管辖权的确立
  1.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三个反劫机公约的规定,以下国家或地区对劫持航空器犯罪均有管辖权:
  (1)犯罪地国。这是国际犯罪刑事管辖上最基本的原则,其理论根据乃是国家主权原则 。而何谓犯罪地国,《东京公约》曾规定“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第4条),换 言之,是以结果发生地国作为犯罪地国。不过,在其后的《蒙特利尔公约》中又规定, “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第5条)即具有刑事管辖权。这表明,《蒙特利尔公约 》取消了《东京公约》中以犯罪结果发生地国作为犯罪地国标准的做法,而采目前国际 上通行的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及行为影响地国作为犯罪地国。(2)航空器登记国。 《东京公约》第4条与《海牙公约》第5条均规定,假如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是在该国登 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登记国可以实施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进一步指出,登记 国有权对所登记的航空器行使一贯的管辖权,无论是在飞行中还是使用过程中,也无论 飞临或降落于何地,登记国始终拥有管辖权(第4条)。(3)航空器及嫌犯降落地国。《蒙 特利尔公约》第5条规定,如发生了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 航空器内,则嫌疑犯降落地国有权对劫机行为实施管辖。(4)出现地国或航空器承租人 主要营业地国。《海牙公约》第4条与《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均规定,假如劫机罪行是 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 业地,则其永久居所地,对劫机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5)普遍管辖原则。《海牙公约 》第4条第2款与《蒙特利尔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凡在本国境内发现劫机犯的公约缔 约国,没有按照公约之规定将劫机犯引渡给有关国家的,同样应该采取必要措施,对劫 机犯罪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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