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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题目律毕业论文(2)

2017-11-25 01:05
导读:***后期,根据中国已经进进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政治判定,中共全面修改了宪法并于1975年1月17日颁布。这部“***宪法”特别夸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下


***后期,根据中国已经进进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政治判定,中共全面修改了宪法并于1975年1月17日颁布。这部“***宪法”特别夸大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下的继续革命以及党的一元化领导,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这两种形式。而在关于公民个人的权利方面,该宪法的规定则多有遗缺,例如,它删除了1954年宪法中规定的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第85条)、国家赔偿请求权(第97条)、继续权(第12条)、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第90条第2款);与此同时,“***宪法”追加了不少1954年宪法所没有的条款,如公民有义务拥护***的领导、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有罢工的自由以及“运用大叫、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但是,即使把***的“成果”进宪了,也无法让***“万岁”。“***宪法”通过后不到两年,以毛泽东遗孀***和张春桥为首的过激的“***派”就被逮捕。1978年8月,中共正式宣告“第一次无产阶级***”的终结,接着再次修改了宪法。

1978年修改的宪法于3月5日颁布,宪法中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四个化和物质鼓励被写进了宪法序言,在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章节中,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分,例如,重新规定了公民接受的权利、国家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公民进行、文学创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另外,在1978年宪法中还首次明文规定了公民参加国家治理和监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权利、以及计划生养的义务。但是,当时过激的意识形态对1978年宪法依然有十分浓重的,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国家赔偿请求权、继续权等等重要宪法条款,仍未得到宪法性承认和保障。因此,中共不得不接连在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性地修改这个宪法,除对国家权力机构作了公道化调整之外,还规定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取消了“运用大叫、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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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1979和1980年的两次修宪有明显的局限性,为了彻底消除***的影响、适应制度变革和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1980年9月10日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为此设立了专门委员会。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审议以及四个月的“全民”讨论,终于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改后的宪法在篇章结构上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把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并增加了有关条文,以体现个人的法律地位的进步以及宪法对个人权利保障的重视。1982年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第33条第2款)、国家赔偿请求权(第41条第3款)、继续权(第13条第2款)、纳税义务(第56条)等内容,并将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参加国家治理的权利和计划生养的义务进一步具体化,而且还增加了以往三个宪法版本中所没有的新条文(例如,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第38条)、关于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的规定(第33条第3款和第51条)、关于扶养和扶助义务的规定(第49条第3款)、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第46条第1款)等。在经济制度和财产权关系方面,1982年宪法仍然承认主义公有制的优先性以及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第7条、第8条第3款),但同时又确认,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并通过行政治理对个体经济进行指导、帮助和监视(第11条)。这时,雇工超过八人的私营经济还未正式获得正当性。

在1982年的宪法中,按照***的指示在序言中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使之成为整个法制的不可动摇的指导思想。据此,已故的张友渔教授对宪法的这一规定的解释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6]。他还指出,“任何反对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行为都是错误的,也是不能答应的。现在的不是要不要党的领导,而是怎么正确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7]然而,宪法中同时又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2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第57条)。1982年宪法还增加了一个新条款,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5条第4款),这里所说的“任何组织”,当然应该包括***。实在,联系到当时修改党章时明文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史实,即可发现,1982年宪法的上述新条款主要是要限制毛泽东那样的超凡型领袖的个人专擅。但是,从1982年宪法的条款来看,这一宪法一方面规定***不能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又承认超越于法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宣告***的领导不可动摇,这就在法理上暴露出明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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