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题目律毕业论文(4)
2017-11-25 01:05
导读: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关心财产权题目的学者中一直存在着尖锐对立的不同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自由主义,另一派是新左翼。自由主义思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关心财产权题目的学者中一直存在着尖锐对立的不同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自由主义,另一派是新左翼。自由主义思想的公然提倡者主要是一些活跃的经济学家,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其中值得特别留意的是制度学派的主张。而在财产权方面,张维迎的理论最有代表性。[11]按照这一理论,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进步企业的效率,有必要在行为监视和利润分配这两方面,使得制度安排有利于对风险的态度适当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家。然而,由于经营能力是私人信息,所以对它的评估非常复杂,信息代价很大。假如回避难度较大的经营能力评估、而只按照对风险的态度来进行制度安排,则因穷人比富人有更大的积极性往利用贷款从事风险经营,结果反而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坏账,从而增大金融风险;而那种为了减少这一风险而实行的担保制度,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假如在贷款过程中采取均匀主义的做法,则会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局面以及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即经营能力较差的治理者会逐渐把那些优秀的治理者排挤出市场,结果形成和强化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为了防止上述情形的出现,只能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使经营能力与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在一起,在现实中,这种设计应当是让先富起来的人或财产较多的人有更多的机会享有对企业的控制或所有权。
在张维迎看来,假如按照作为公共信息的个人财产拥有量来评估经营能力,所支付的信息代价是较低的;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中,分工应该以财产分布状态为重要标准;不应当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状态,而应该是资本雇佣劳动。显然,这一主张的含义是,财产权是培养家的温床,也是企业及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所有制改革既可以解决激励机制,又可以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题目,因此是改革的关键所在。张曙光、汪丁丁、樊钢、盛洪等很多经济学者也持这种看法。汪丁丁还曾明确地指出,在从渐进改革转向深层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题目是“宪法改革,确立一部以保护私有产权为核心的宪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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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已经出版了不少物权法方面的著述,但经济学者们对界在私有化的意义和制度性保障方面的含混态度和贫乏的仍然颇感失看,有人甚至公然在文章中表示过不满。,国内从宪法原理的角度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辩护、且有较大的学者是刘军宁,他以为,“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13];因此,“财产权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先导,宪政***的基石”。[14]与汪丁丁相同,刘军宁也主张“修改现行宪法,承认财产权是公民个人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构建政治体制的出发点”[15],从而达到一石二鸟的目标,一方面使政治体制改革获得“有恒产者”的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财产的制度化保障来有效地限制政府行为。
新左翼学者与自由主义派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而一些理论背景不很清楚的国情派智囊团体及一些具有民粹主义倾向的知识分子也是如此。本文仅以崔之元的观点为例,讨论新左翼学者的有关见解。[16]崔之元以为,大规模私有化的思路只是在财产分配上做文章,并不能保证经济效率的进步,至多只是制造一个新生资产阶级;为了在各个领域中全面落实人***权的原则,也为了在微观经济层面达到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进步效率的目的,必须在企业内部贯彻***治理。因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还公有制以“经济***”的本来面目,而不是树立和保障“尽对的财产权”。针对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提出的对风险的态度题目,崔之元夸大了道德风险和无穷责任。巴特(N.M.Butter)曾高度评价企业的有限责任制,以为这是可与蒸汽机的发明相媲美的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发明。而崔之元则对此持否定的态度,针对经营能力评估机制的题目,他以结构性破产以及破产法的公法化这一特例,来论证市场机制根据经营能力筛选企业、进步效率时的不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