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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题目律毕业论文(7)

2017-11-25 01:05
导读:经过上述的私有化三部曲之后,为了使市场中通过契约交换、转让的财产权得以按照变价程序度量、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必须确立私有财产足以对抗任


经过上述的私有化三部曲之后,为了使市场中通过契约交换、转让的财产权得以按照变价程序度量、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执行,必须确立私有财产足以对抗任何第三者的法律效力。换言之,需要在使公共财产相对化的基础上,承认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就是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本质所在。既然财产权结构发生了如此根本性的变化,政府的地位和行为方式、构成社会公正观的习惯以及意识形态也必然受到。[32]对夸大意识形态的统治者阶层、尤其是其中的“原教旨主义者”团体而言,这里不仅存在着经济效率、租税收进以及制度本钱的比较分析,而且存在着基本体制的生死存亡的风险评估,题目于是变得极其复杂。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之后的宪法结构

“中共十五大报告”显示出试图正面解决所有制的新的意图,这最后表现为九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的改宪决议。为了从意识形态将对财产权结构的变革正当化,1997年在中共章程中规定,***是党的指导思想的一部分,1999年又在宪法修正案中列进了***理论的指导作用。为了协调政府行为与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之间的关系,1998年按照“依法治国”的纲领和有限权力的模式进行了行政改革。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这些都是值得欢迎的。然而,无论从意识形态还是从政府定位方面来看,这些变化实在都很不彻底。而1998年底以来甚至还出现了一些思想逆流和政治倒退。假如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文本,就不得不承认,它基本上只是一种妥协的产物。

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第12条确认了***理论在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地位;相应地,把关于处在“主义低级阶段”的判定从“现在进行时”改为“一般将来时”,即夸大这一阶段“将长期”存在;还增写了“社会主义市场”的。宪法修正案改动了宪法序言的第7段,该段改后共有251个字,其中仅社会主义这一词就出现了10次,占该段文字近六分之一的篇幅。然而,固然社会主义这个词的出现频率如此之高,它的概念却未被明确地定义。若按照宪法序言第6段的说法,社会主义之所以不同于新***主义,是由于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进行了改造;而假如按照第8段的说法,则社会主义意味着坚持对剥削阶级的阶级斗争;这两种解释又都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宗旨──界定私有财产权、发展市场交换的合意关系──相抵触。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根据修正案第14条,在宪法中追加了关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的条款,即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原则合并为宪法第6条第1款,重新规定第2款为“国家在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33]相应地,修正案第15条把宪法第8条第1款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把集体所有制经济定义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修改前的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承认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保护其正当的权利和利益,通过行政治理的方式来指导、帮助和监视个体经济,对私营经济的规定也大致类似。根据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修改后的宪法进步了私人财产权的地位。根据修正案第16条,宪法中的相关条款被改为:“(第1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视和治理”。在中国的权力话语体系中,把私有经济解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表述,意味着正式承认其正当性和持久性,意味着“国家──集体──个人”这一价值序列的相对化。特别值得留意的是,在新的条款中不再区别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这实际上意味着当局已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及阶级分析法。但在政府职能方面,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并未接受关于国家中立性和行政服务的理论假设;相反,还是继续夸大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视和治理。尽管如此,宪法修正案第16条仍然是这次改宪的核心内容,也是今后中国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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