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内容摘要:婚约在许多国家作为结婚的前奏被普遍采用,在我国更是根深蒂固,虽然婚约在今天对当事人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仍然普遍存在。现实中,许多婚约的解除都伴有1定的财产纠纷,此类问题1直是基层民事案件审判的常见类型,这类案件不得到妥善的处理,很有可能激化矛盾。笔者就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浅谈自己1点意见。
关键词:财产纠纷 定性 处理 标准
1、婚约财产纠纷的概念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做出的1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在1些地方又称为订婚或订媒。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1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1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但婚约毕竟不是婚姻,在我国不产生婚姻法律约束力。1方要求解除婚约无须经得对方同意,更无须走诉讼或调解的程序。婚约的解除,会相应产生婚约期间财物的返还,由此产生财产纠纷在所难免。
2、婚约财产纠纷的定性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到财物应全额返还。但是对于恋爱中的互赠财物或者订婚中的互赠彩礼,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类纠纷如何解决,如何定性。笔者认为,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归于1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其符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目的赠与要求赠与人不得要求受赠与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即给付方不得因为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此种理论满足了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的1般属性和特殊性。
3、婚姻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4、财物范围及处理
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既有法律规定,更须明确财物的范围。笔者认为,在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之前,双方所产生的财物往来无论数额之大小,均属礼尚往来之行为,属互赠行为,无须返还。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则应区别给付之性质,区别处理。第3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1旦婚约解除,第3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原赠与归于无效,均应返还。
5、关于返还的标准和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在第10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2)项、第(3)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1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1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1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该司法解释规定的3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1,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3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参考文献: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