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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有些论者把荀子的礼治思想视若法家的法治。这是不对的。在荀子思想中,礼治与法治还是有层次之别的,他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荀子·强国》)“水行者表深,使人无陷;治民者表乱,使人无失。礼者,其表也,先王以礼义表天下之乱。今废礼者,是弃表也。故民迷惑而陷祸患,此刑罚之所以繁也。”(《荀子·大略》)由此可见,荀子认为礼治高于或优于法治,两者是不能等量齐观的。不过,礼治与法治确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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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礼乐的内在精神实质而言,礼治无疑是一种人治;从关注礼乐的外在形式、制度表现来说,礼治可以说是一种法治。所以,礼治兼具人治与法治的特点。当然,若从现代法治概念看,礼治本质上是属于人治范畴。主张人治,并不意味反对、否定刑罚,只是把刑罚当做推行教化的一种辅助手段,所谓“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礼记·乐记》)以上只是简要说明儒家人治思想的基本内涵及其发展过程,但没有说明儒家为什么注重人治、选择人治的原因。这个原因只有通过人治与法治的优良比较才能得以说明。事实上,先秦儒家正是通过人治与法治的比较而后认为人治优于法治,从而选择了人治。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句话说明了法治(以“刑”为主要内涵)与人治(以“德”为主要内涵)的不同效果,法治只能使人表面服从,人治能够使人从内心服从。孔子对人治与法治的优良比较只是原则性的,更全面、更具体的比较是由荀子进行的。以下两段话集中表明了荀子的基本看法。他说: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荀子·君道》)
“无土则人不安居,无人则土不守,无道法则人不至,无君子则道不举。故土之与人也,道之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君子也者,道法之摠要也,不可少顷旷也。得之则治,失之则乱;得之则安,失之则危;得之则存,失之则亡,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传曰∶‘治生乎君子,乱生于小人。’此之谓也。”(《荀子·致士》)
这两段话说明了儒家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基本看法。在儒家看来,“法”不能自己产生,必须由“人”制订的。而且,“法”制订出来后,它又不能自动付诸实践,必须由“人”执行。特别是,“法”不能遍及所有情况,更不能应对新的问题,都必须由“人”去酌情处理和随机应变。凡此种种,都表明“人”是本,“法”是末;“人”是源,“法”是流。总之,一句话“有治人,无治法”或“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特别需要说明,儒家只是强调人治较之法治更重要、更优良,但并没有排斥、否定法治的应有作用。事实上,儒家还是认为,人治应以法治为基础,或者说,人治与法治是相互依赖,相互依存,而不能截然分开。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说:“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荀子也说:“人无法,则伥伥然;有法而无志其义,则渠渠然;依乎法,而又深其类,然后温温然。”[3](《荀子·修身》)又说:“无国而不有治法,无国而不有乱法;无国而不有贤士, 无国而不有罢士;无国而不有愿民,无国而不有悍民;无国而不有美俗,无国而不有恶俗。两者并行而国在,上偏而国安,下偏而国危;上一而王,下一而亡。故其法治,其佐贤,其民愿,其俗美,而四者齐,夫是之谓上一。”(《荀子·王霸》)这都说明,人治与法治作为治国的两种基本方式,都是不可或缺的。既没有纯粹的人治,也没有单纯的法治,它们总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共同组成治国的基本手段。或者更准确地说,在人治范畴中必然包括对因素的运用,在法治范畴中也必然包含对人的因素的利用。所以,荀子说道:“道王者之法,与王者之人为之,则亦王;道霸者之法,与霸者之人为之,则亦霸;道亡国之法,与亡国之人为之,则亦亡。”(《荀子·王霸》)可见,一个国家不管是繁荣昌盛,还是衰落败亡,都是由“人”与“法”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此外,荀子甚至还认识到,法治也有某种人治所不具备的优点,他说:“故国者,重任也,不以积持之则不立。……故一朝之日也,一日之人也,然而厌焉有千岁之国,何也?曰∶援夫千岁之信法以持之也,安与夫千岁之信士为之也。人无百岁之寿,而有千岁之信士,何也?曰∶以夫千岁之法自持者,是乃千岁之信士矣。”(《荀子·王霸》)有千岁之法而无千岁之人,这说明了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长久性。这的确是法治的优点,而为人治所不具备。遗憾的是,荀子的阐述仅止于此,他没有进行更深入、更全面的思考。
综上所述,在孔孟荀中,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肯定与利用;法治中也包含着人的因素的作用。如果一定要对人治与法治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儒家认为人治在总体上是优于法治的。但是,需要再次强调说明,儒家人治观念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人治概念,儒家人治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化的圣人之治、君子之治,是一种人性化的、充满理想色彩的德性之治,即德治。“儒家的德治思想与人治的联系,归根结底是制度性的原因而不是德治本身的原因。中国上制度原本就是人治的制度,因此而提出的德治,必然就是人治的德治。不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导致了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而是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使儒家的德治思想以及其他的治国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同人治联系在一起。在人治制度的背景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施行,更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的发展。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