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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与古希腊的人治观;
首先需要说明,先秦与古希腊的人治观中包含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人治内涵:一种是止于思辨性、理想化的人治理念,可称之为理性人治观,如先秦、古希腊的圣王、王;一种是现实的、专制性的人治观,可称之为专制人治观,如先秦、古希腊的诸侯、僭主专制。先秦儒家与古希腊哲人都批判专制人治,而赞同理性人治。这里主要比较他们的理性人治观。
先秦儒家关于人治问题的共同看法,可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人亡政息,人存政举”。这句话强调“人”在政治中的核心作用。但从对“人”的不同方面或角度去分析,儒家人治观就有几种不同的叫法:就其强调执政者个人的表率作用而言,可称之为德政或德治;就其强调统治者个人内在的“不忍人之心”而言,可称之为仁政;就其强调由执政者所制定的“礼”作为君臣上下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而言,又可称之为礼治。这些不同的叫法,从德政到仁政再到礼治,实际上也就反映了先秦儒家人治思想的发展过程。主张“为政以德”,强调“正身”,即统治者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作用。孟子的仁政思想与孔子的德政大同小异。荀子的礼治则有较大差异。先秦儒家都认为,治理国家,君子固然是最重要的,但不能没有礼乐制度为辅助。相对于礼乐的表面形式而言,孔子更注重它的实质内涵。孟子秉承孔子的思想,把“礼”视为人性中所包含的“四端”之一。这给人一种把“礼”内在化的倾向。荀子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把“礼”外在化、客观化,成为制订法律的原则,并拥有一种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功能,成为一种“礼治”。礼治与法治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从关注礼乐的外在形式、制度表现来说,礼治可以说是一种法治;从强调礼乐的内在精神实质而言,礼治无疑是一种人治。所以,礼治兼具人治与法治的特点。当然,若从现代法治概念看,礼治本质上属于人治范畴。
苏格拉底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一种道德政治论、贤人政治论。在苏格拉底看来,政治是一门广博的知识、一种实际的技艺,并非政客们所想象的权术。所以他强调统治者必须是懂得政治技艺,换句话说,必须由知识渊博而又富有道德的贤人来做执政者。这表明了苏格拉底政治思想中的一种人治倾向。但这并不意味苏格拉底轻视或否定法律。恰好相反,苏格拉底本人是很重视法律的。柏拉图关于人治问题的看法,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柏拉图政治思想从理想性逐渐转向现实性的过程是一致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哲学王统治,这显然意味着人治,只不过这是一种理想化的人治观。在《政治家篇》中虽然还是认为人治比法治好,但已开始认识到自己心目中的政治家实际上是很难产生的。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制订法律来使城邦政体尽可能接近真正的政体形式。到了《法律篇》,柏拉图认为统治者能不能服从法律乃是决定城邦兴衰成败的关键问题。因此,必须实行法治。但是,应该指出,柏拉图早期的“哲学王”理想、信念一直没有泯灭,是贯穿柏拉图一生的。只不过在柏拉图晚期政治思想中的表现不如早期那么强烈、明显而已。至于亚里士多德,他鲜明地主张法治,反对人治。所以,亚里士多德的人治思想主要表现为对现实中那种专制性人治的批判。他认为,让一人专制,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是不能完全消除自身存在的动物性一面,即便是最贤良的人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先秦儒家与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的人治观可以说是一种理想化的圣王之治、哲学王之治,是一种人性化的、充满道德理想色彩的人治。这种人治思想体现了浓厚的人文关切。也就是说,站在的高度来考察政治问题。杜维明先生指出,孔子思想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点,就是:“孔子一向是把政治问题摆在文化感受、意识和道德关切这种广大的人文配景中来进行反思的。”[12]同样,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也是如此。所以,对于他们的人治观不能简单地视之为专制人治。另外,先秦儒家与古希腊的人治观都没有否定法律的应有作用。从孔子到孟子再到荀子,与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大体上都反映了从人治转向法治的过程。只不过两者转向的彻底性程度有所不同。荀子的转向并不彻底,他的礼治思想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一种法治,但本质上仍是人治。何况,先秦与古希腊所谓“法治”本身就存在很大差别,需要认真加以比较说明。;
二、先秦与古希腊的法治观
在百家中,法家对法治最为重视,其论述也最为完备、系统,所以这里着重阐述法家的法治观。法家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命题:“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说明,“以法治国”是法家的基本国策。先秦法家所谓“法”主要包含三个含义:其一,法是一种规则的成文形式;其二,法在最基本的意义上等同于刑;其三,法是帝王治民之具。由此可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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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所谓“法”迥然有异于现代意义的“法”。它的主权不属于公民,而在于帝王;它的制订不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帝王权利;它自身不具备至上性,只有帝王才是至高无上的终极权威。所以,法家所谓“法治”实质是作为帝王人治的一种变相手段而已。“法治”作为帝王统治的一种手段,这一点在韩非思想中表现最为鲜明。在韩非思想中,法为君立,术为君执,势为君处,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它关涉到“君”、“法”、“术”、“势”四个概念,可以概括为“以君为核心,法术势相辅”。其中,“法、术、势”不过是作为君主的统治手段而已,君主本人才是核心,君主权利才是至上的。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不仅不限制专制,而且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为专制服务。这就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治本质。总之,法家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非人性化、非主义的人治。而之所以说它是“法治”,仅仅是相对于人治思想而言的。所以,它绝对不同于古希腊贤哲所说的法治内涵。柏拉图注意到,现实中的那些统治者能不能服从乃是决定城邦兴衰成败的关键问题。因此,柏拉图主张用法律对统治者的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使法律的力量高于统治者的权力,而不能让统治者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柏拉图很强调立法目标。他指出,人们普遍地追求三种利益,即理智、健康与财富。其中,理智(灵魂的利益)居第一位,健康(身体的利益)居第二位,正当地追求和获得财产为第三位。如果按照这种原则来立法,那么就可以正确制定法律,但若颠倒其中顺序,那么就可以认为所制定的法律是错误的。这种立法原则是先秦法家所不具备,也不会加以考虑的。亚里士多德批评指出,那些专意训练其邦人以求克敌致胜、役属邻国的立法家是不值得钦佩的,他们的城邦不能认为是幸福的,这是因为:他们这种向外扩张的政策实际孕育着对于内政的重大隐患。任何公民亦未尝不可以其暴力强取本邦的政权。所以那些颂扬霸道的说法,以及实行霸道的法制和政策没有实际好处而违反正理,不应为家所崇尚。这种批评实际上可视为对先秦法家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