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西方理性主义(8)
2015-05-26 02:10
导读:象和普及成为基本原则的价值,才有可能进一步向内在发展,成为形式原则,并运用到 一定的程序当中;也只有它们才享有指导行为的力量:它们可以超
象和普及成为基本原则的价值,才有可能进一步向内在发展,成为形式原则,并运用到
一定的程序当中;也只有它们才享有指导行为的力量:它们可以超越个别的语境,甚至
于可以彻底渗透到一切生活领域当中,并用同一性观念来把握人的一生,甚至于把握社
会群体的历史。
由此看来,区分利益(Interesse)与价值(Wert),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利益
格局变动不居,而一般的价值则始终适用于不同的语境。从范畴上把利益和价值区分开
来,这是新康德主义的功劳,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功利主义试图把利益取向转
换为伦理命题,把目的合理性本身设定为价值,这样做实在是徒劳无益。因此,正如韦
伯所说,功利主义从来也没有发展成为一种规范性的
伦理学说。
(e) 韦伯把实践合理性概念区分为三个方面:即手段的运用、目的的设定以及价
值的取向。行为的工具合理性是根据运用手段达到既定目的过程中的有效计划来加以衡
量的;行为的选择合理性是依靠用一定的价值、手段和边界条件来算计目的的正确性加
以衡量的;行为的规范合理性则是用决定行为偏好的价值标准和原则的同一性力量、总
体性力量等加以衡量的。一个行为,如果满足了手段合理性和选择合理性的条件,韦伯
就称之为"目的理性行为";而如果满足了规范合理性的要求,韦伯则称之为"价值理性
行为 "。这两个方面可以相互独立,不断变化。目的合理性范围内的进步"有利于纯粹
的工具理性行为,而有损于价值理性行为" 【28】。西方的理性文化看起来就是在朝着
这样一个方向发展。但也有证据说明,价值取向在合理化过程中对目的理性行为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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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比如早期的佛教,韦伯认为,早期的佛教是一种合理的伦理【29】,"它遏止了
一切自然的冲动",但同时也脱离了世界上的一切强制力量。
把目的理性行为和价值理性行为结合起来,才会形成一种新的行为类型,它满足了
实践合理性的总体要求。如果这种行为类型在个人和群体那里超越了时间和社会的限制
,而实现了普遍化,韦伯就称之为一种合理的生活方式。他在加尔文派以及清教派的新
教苦行主义职业伦理那里看到了这种理想型的历史苗头:
"然而,在全世界,只有苦行主义的新教职业伦理,实现了内在职业伦理与宗教救
赎确定性的高度完美同一,而且未曾遭到破坏。也正是在这种职业伦理当中,由于俗世
造物的堕落,它在宗教上唯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按照一个超世俗的神的意志,通过合
理的行为,俗世成为履行责任的对象。行为的特征在于合乎理性、比较冷静,也没有彻
底奉献给俗世,其目的特征及成就,是上帝赐福的标志。苦行主义不是要求象和尚那样
保持童贞,而是要求排除一切爱欲的'纵乐';不是要求保持贫穷,而是要求消除一切坐
享其成式的享乐方式和炫耀财富的封建生活方式;不是要求寺院的僧侣保持禁欲,几近
窒息,而是要求有一种清醒和合理的生活方式,避免沉湎于世俗的美或艺术,或者放纵
自己的情绪和情感;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使生活方式纪律化和条理化。它的典
型代表是'职业人'(Berufsmensch)。同世界上一切其他宗教信仰不同,西方的内在苦
行主义所特有的后果是社会关系的合理的具体化和社会化" 【30】。
合理生活方式的特征在于:它把一种复杂的行为类型固定了下来;这种行为类型囊
括了合理性的所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并把合理性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此外,还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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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合理性结构紧密地结合在一切,使得它们相互加强,互为前提,彼此促进。合理的生
活方式既促成也保障了行为的后果:
-- 从工具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它履行了技术的使命,并建立了有效的手段;
-- 从选择合理性的角度来看,它坚持在不同的行为之间进行选择(在此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