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运用财政政策加强供给管理(4)
2017-08-24 06:26
导读:四、促进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发展科学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成为我国在总体发展战略上时不我待的必然
四、促进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发展科学技术、促进产业升级成为我国在总体发展战略上时不我待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充分估量科学技术特别是高科技发展对综合国力、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财政政策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在加速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树立“财兴科技、科技兴财”的观念,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 首先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一点已由作出明确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政策扶持重点的选择。从我国具体国情看,一要扶持农业领域的科技进步,这是我国在21世纪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二要积极鼓励企业运用高科技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尽快提高支柱产业和主要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三要加强第三产业的科技进步,因为第三产业将是我国未来吸纳
就业人口的主要领域,而且其快速增长会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主导力量。 其次,要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和资金管理方式,科研经费要由养人转变为办事。改革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及专家评审制,切实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再次,要积极扶持科技风险投资,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所谓科技风险投资,本是指把资金投向蕴含较大风险的高科技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西方发达国家科技风险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本是一种市场行为,无须政府插手。但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完善、又面临紧迫的“赶超压力”的情况下,政府仍需注入启动资金和实行政策优惠,引导全社会增加科技风险投入。 (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促进科技进步。 现行增值税的特点之一,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不增值的不征(以低税率产品为原料者除外)。这种中性、简便的税制虽有种种优点,但对于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却有不利之处,因为高新技术产品往往也是高附加值的产品,消耗的原材料少,增值比重大,而按我国目前这种“生产型”增值税的要求,其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不属于抵扣范围的技术转让等间接费用比重大,税收负担十分沉重。这与我国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相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科学技术的发展。 从中长期看,为解决以上矛盾,推进科技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同时也为了推动国有经济战略性兼并重组,盘活存量资产,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必须要最终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目前遇到最大的困难是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问题。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积累,固定资产的数额极大。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可考虑将固定资产划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存量部分十分庞大,所含增值税可能要上万亿,就是分期抵扣,财政也难以承受。因此,存量部分可以不纳入转型范围内。对于增量部分,199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5300 亿元,其中涉及基建、技改投资约为7069亿元。按17%的税率计算,所含税额为1200亿元。这一数目相对于每年的财政收入亦不是小数。因此,尚需对具体的过渡方案和操作安排抓紧研究,在充分考虑财政压力的情况下,设计尽可能全面周密的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值税的转型进程。 在增值税未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税收政策可在以下领域作出适当调整,促进科技进步: 1.对于购入科技成果或接受科技成果作为投资的企业,允许其按发票金额或法定评估机构所确认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如10%)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一措施在保证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基础上,既有利于我国为数众多的老企业实现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促进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大规模更新改造,同时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产权市场和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2.对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的“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明确指出,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从而将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培训等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这使得科研单位流转税负担上升,因为此前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与技术转让收入一样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为促进科技发展,建议对科研单位的“四技收入”一律免征营业税。同时,考虑税收的公平原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四技收入”也应一视同仁,给予同样的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3.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或购入成果进行二次开发而发生的费用,允许其按新增加部分的50%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最高限额为30万元)。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终将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投入主体,但需要国家对此给予引导和鼓励。如果我们在对企业购入科技成果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对企业研究开发行为却不给予同样优惠,则将打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积极性,阻碍企业向科技投入主体的角色转换。为此建议,对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科技成果或购入成果进行二次开发而发生的费用,允许其按新增加部分的50%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最高限额为30万元)。这一条可以鼓励企业自身的科技研究开发。 4.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一定优惠。 科技工作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如何保证科技工作者通过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得到更多的实惠,是我们制订税收政策应考虑的重要之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性质上讲类似于稿酬所得,同属智力成果带来的收益。为鼓励科技进步,矫正科技工作者实际收益偏少问题,对非职务发明者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非职务发明者取自单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资金,建议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应纳税所得额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