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2)
2017-09-14 04:55
导读: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交税金,同时开征了几种新税,完善了税制体系。从1985年起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为“划分
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交税金,同时开征了几种新税,完善了税制体系。从1985年起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政体制在某些方面与之不相适应。1988年,根据财政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始全方位实行财政承包制。
财政包干体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它从本质上看仍未摆脱集权型的财政分配模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但它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吻合的,为后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五)分税制财政体制阶段(1994年至今)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从1994年开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主要是“三分一返”,即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分税制体制改变了原来多种体制形式并存的现象,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既保证了中央财力不断增强,又有利于实现对现存关系的逐步平稳调整。
随着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为此,在分税制实施8年后即2002年,中央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完善,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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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体制的特征分析
(一)财政体制变迁的主线是由集中到分权。
通过上述对财政体制变迁历程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始终围绕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关系变化进行,可以说财政体制的变迁史,实际就是从集权到分权、从收权到放权的循环变化过程。图1给出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变化的面积图,图2则描述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比重的变化情况,通过图示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这种制度变迁的主要脉络。
50年代基本上属于高度集中阶段,1953年中央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83.0%,中央财政支出占到73.9%。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建国来的第一次财政分权,尽管当年中央财政收入仍然占到80.4%,比1957年提高了6.9个百分点,支出比重却由1957年的71.0%骤降到44.3%。之后到60年代末仍然属于集中阶段,将1958年下放过头的权力逐渐收回,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总体上呈现出逐渐回升的趋势,到1968年达到60.7%。1969年以后国家再次实行以“块块”为主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从1971年开始实行财政收支包干体制,扩大了地方预算管理范围,当年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萎缩到16%,1975年达到最低点11.8%。有人把这个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称为传统体制下第二次大规模的财政分权。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行了又一轮的财政分权改革,由过去全国“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由过去“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分灶吃饭”体制的实施,承认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自的地位和利益,是迈向分级财政体制的重要一步。从1988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财政承包制,运用边际增量分成的手段激励地方政府组织收入。这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总体呈现下滑态势,由1985年的38.4%下降到1993年22.0%。1994年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进行了较为规范的财政分权改革,即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突破了50%。分税制体制的实施,极大地刺激了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再一次导致中央财政收支呈现下滑态势,到1998年中央财政收支所占比重分别降到49.5%和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