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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5)

2017-09-14 04:55
导读:转移支付对受补政府(地方政府)会同时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采用什么类型的转移支付形式要视转移支付的目的而定。如果对收益外溢的公共产品或

  转移支付对受补政府(地方政府)会同时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采用什么类型的转移支付形式要视转移支付的目的而定。如果对收益外溢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比如)进行转移支付,适宜采用有条件的配套拨款,因为配套拨款的价格(替代)效应会降低项目的成本,并直接诱导受补项目的发展。而无条件拨款常常把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考虑在内(比如我国目前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因此能刺激受补政府提高自己本级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喜欢有条件的转移支付,因为这样可以强制提供更多指定的受补产品,而地方政府更偏爱无条件的转移支付,这样可以使地方的无差异曲线外移,从而得到更大的效用。尽管有人通过实证研究后认为,等额的有条件和无条件转移拨款所导致的“偏离效应”很少产生,但我们还是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无法解释当前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的挪用专款现象。 三、财政体制的创新
  制度创新是制度变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阶段,没有制度创新的出现,制度变迁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演进。今后一段时期,财政体制应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一)进一步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50年来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主要侧重于财政收入体制的改革,随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以及所得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间事权改革的紧迫性已经凸显出来,并且已经成为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的瓶颈。更为重要的是,事权改革的滞后还动摇了收入划分改革的成果,因为根据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在事权尚不明晰的情况下进行的财权划分,显然是缺乏公正性的。因此,一方面要按照“不越位、不缺位”的原则来重新界定财政的职责范围。根据政府的职能转换,对过去越位的职责,例如,挖潜改造支出、企业亏损补贴等,要逐步退出;对尚不到位的职责,如基础、基础、保障、支农支出等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应该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凡是地方具有比较优势的事权项目,原则上都应该划给地方。同时,中央与地方应该更多的强调彼此独立地行使职责,进一步减少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干预事项,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制衡关系,走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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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从1995年开始,中央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1995年中央从收入增量中拿出20.71亿元,1996-1998又分别拿出34.65亿、50.21亿和60.54亿元用于过渡期转移支付。下一步,一是要进一步简化转移支付形式。对多种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归并调整,力求建立一个透明、规范的转移支付体系。二是加强专项拨款的管理。在控制专款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专款结构,保证重点需要。同时,建立严格有效的专项拨款监督体系,确保专款能够专用。三是继续完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科学选择测算因素,逐步规范技术,从而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中央通过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及所得税体制改革,已经从地方集中了相当多的财力,具备了实施较大规模转移支付的条件。
  (三)改革共享税制。我国的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共享税的设计保留了财政包干体制的痕迹,具有浓厚的收入分成特征。共享税的这种特点表明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还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税基分享制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它的要旨就是税基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不同层级政府共享税基,分率计征。即各级政府针对同一个税基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收各自的税收。税基分享制其实曾经在我国有过短暂的尝试和。1997年国务院曾将、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在原5%税率的基础上提高了3个百分点作为中央税收,这就是税基分享的模式。税基分享制的最大优点是可以使中央和地方收入都能建立在收入随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也使各级政府都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2002年所得税体制改革后,两个税务局的征税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国税局和地税局都是既为中央征税又替地方征税,这有悖于我们的改革初衷。实行税基分享制后,地税只按照共享税中地方税率计征地方税收,国税部门只按照中央税率计征中央税,各征各税,同时又互相制约,从根本上理顺了国地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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