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6)
2017-09-14 04:55
导读:(四)分割税收立法权。浙江省在2002年进行税费改革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农民发展特产农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停征农业特产税。对此财政部相关
(四)分割税收立法权。浙江省在2002年进行税费改革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农民发展特产农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停征农业特产税。对此财政部相关司局急忙喊停,称地方没有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分税制的改革并没有解决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地方特别是省级政府要求给予调整地方税率甚至开征新税种自主权的呼声日渐高涨,浙江省的这个案例更是提醒我们税权改革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了。税收立法权的分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税收立法权的分割只在中央与省级之间进行,不再下放到省以下;(2)中央税的开征、停征及税目税率调整权继续保留在中央;(3)属于地方税但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产生较大的税种,其开征、停征及税目税率调整权也要保留在中央;(4)其他主要对地方辖区内产生影响的税种,可由地方自行确定其开征、停征及税目税率调整;(5)地方在不侵蚀中央税基、不损害中央利益的前提下,可对区域性资源开征新税。
(五)政府间财政关系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不同,我国的财政立法工作严重滞后,目前尚没有一部《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法》从法的层面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加以规范。财政体制的频繁变动,政府间事权的交叉以及政府间不合作的博弈行为(比如中央减免地方税、上级“点菜”下级“买单”、地方侵蚀中央税基等)莫不与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应该具有的基本框架和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已经比较明朗,立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不宜再拖。《基本法》中应包括中央与地方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划分,各级的财政责任等。通过政府间关系的法制化,强化游戏规则约束,使政府间的博弈步入良性轨道,最终达到“双赢”的财政格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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