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3)
2017-09-14 04:55
导读:(二)财政体制改革往往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指在存在经济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
(二)财政体制改革往往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指在存在经济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资源的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福利水平有所提高,而与此同时,其它人的福利水平却没有降低(至少是不变)。属于“帕累托改进”的改革是不会受到改革阻力的。在实践中,越接近“帕累托改革”的体制改革,所引起的利益摩擦和震动也越小,改革越容易推进。
财政体制规定了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对政府间的财政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实质上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或者是中央(或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要以地方(或中央)财政收入的损失为代价,或者是部分省(市)财力的增加要以其他省(市)财力的减少为代价。即使通过财政体制改革最终能够使中央与每一个地方政府从中受益,但各方获益多少是不一样的,这就可能引起地方政府财力位次的升降,位次下降者也会感到自己受到了损失。2002年实行所得税体制改革时,财政部最初估计东部发达省市肯定会反对改革,而中西部省份应该支持改革,因为所得税改革的初衷就是要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共同富裕,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将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出乎财政部预料的是改革方案也遭到了中西部省份的反对,因为所得税改革也同样集中了他们的部分财力由中央统一安排,对他们而言与其等待中央的转移支付还不如自己收取放到自己的腰包里放心。所以说,财政体制的改革往往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
非帕累托改进意味着阻力,改革的设计者一般运用“补偿”的手段来减缓阻力推进改革。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调整,基本上是用“基数法”确定体制的收支划转,从而保证了地方的既得利益。承认地方的既得利益是中央政府为了推行财政体制改革所采取的最大的补偿措施,很多人对这种补偿措施提出批评,认为基数的长期延续承认了原有分配结构中的不合理部分,使一次性体制受益或受损永久化,使财政体制的公正性大打折扣。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性的连续的演变过程,是通过制度在边际上的不断调整而实现的。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是吻合的,正是“增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这两大特点,才使得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稳步进行。在一个更加标准和优良的体制办法出现之前,通过保证既得利益、调节增量的手段,能够避免“鞭打快牛”的现象发生,在确保效率的前提下达到调节政府间财力状况的目的,符合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这种承认既得利益的补偿措施,可以把“非帕累托改进”向着“帕累托改进”的方向转化。
(三)中央与地方“经济理性”的特征十分明显。
尽管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没有摆脱“经济人”的本质属性,博弈味道十足。在建国之初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阶段,地方便初显经济理性,迫使财政体制由集权向分权转变。实行分级管理后,作为本辖区人民利益代表的地方政府,更是运用各种手段与中央进行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常常是中央政府处于劣势,以至于曾经出现了中央向地方借债度日的情况。
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在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会变得更加明显,甚至于表面化。分税制改革时,地方政府为了争取更多的返还基数,“疯狂”组织收入,1993年全国地方各项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37.98%,而中央级财政收入则比上年下降了2.25%,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收入中的比重比1992年一下子提高了6.1个百分点。所得税体制改革时,国务院文件决定所得税基数按2001年实际完成数,结果各地的所得税收入忽然非正常大幅攀升,财政部多次下文制止纠正,但地方政府丝毫不予理会,2001年全国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长了55.3%。尽管财政部、审计署派出检查组奔赴各地检查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但面对众多的博弈对手,财政部的检查也显得力不从心,最终只好利用行政权力改变游戏规则,不再以2001年决算数作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