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000年的中国政府行政-变革与发展的图式(9)
2014-10-22 01:06
导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与企业作为资产的经营者的职能混同; ·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治理者与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职能混同。 由于政企不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与企业作为资产的经营者的职能混同;
·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治理者与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职能混同。
由于政企不分,企业很难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能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创新的经济实体,导致企业和其他微观单位失往活力和政府经济治理的官僚化这双重病症。
(3)政府行政体系内部的职能混同
在政府行政体系内部各部分,单位之间也存在着结构-功能的严重混同状况,主要存在这几种情况:
·结构-功能未充分分化,如决策、咨询、信息、监视各部分之间的结构与功能的失调;
·结构分化-职能未分。主要表现作部分之间的关系不顺,职责不清,互相交叉,互相扯皮。 ·结构-功能分化过头。主要表现在部分林立、政出多门、治理制肘太多;
在此状况下,政府治理的职能一方面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使政府的治理本钱上升,效率低下。
由此,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之中,政府体系结构与功能的分化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结构-功能的分化与整合程度将直接整个体系的,体制的转换,以及政府行政体系自身对外环境适应能力的进步。在这方面,核心的目标是:
党政分开。党的目标是大政方针、组织、思想领导,党不应干预政府的行政治理事务,保证政府独立地依法行使其公共权力。 政企分开。实行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济活动的治理者,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成为在竞争性市场上的独立的经济法人和实体。
理顺部分关系。明确各自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赴事功。
4、行政体系的制度化
制度是行政系统运行的一套规则体系,是行政系统稳定的,受到尊重的和不断呈现的行为模式,它体现的是行政共同的利益所在。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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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共同的利益,以防止对共同利益的侵害;
·规范行政的行为,以防止行政行为的偏差;
·作为一致性的标准,同一调节冲突;
·减少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总而言之,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规则界定政府及政府公务职员的选择范围,约束人们之间的行为和相互关系,从而减少治理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互动和交易的本钱,保护共同的利益,促进行政治理体系的良性运转。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实际上是由整个社会认可的正式约束和一套治理的程序与机制所构成。
正式约束是行政体系有意识建立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它作为一种法律规定(或具有法律效用)的契约。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程序和机制实际上是政府治理契约的一种实施保障,实在质是通过一套相关措施的规定,来保证法律契约的实施。 抛开别的因素不予考虑,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制度化与治理的效率和绩效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其制定和实施,规范了人们的行为空间,提供了一种较为明确的行为准则,减少了治理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降低了人们情感挥发的可能性,减少了治理的本钱,因而它为效率的进步提供了一条最为现实的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体系的制度化程度是较低的,主要表现在:
·缺乏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安排,人们习惯上将之称为“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政治动员偏好,我们不习惯于用制度解决,习惯于用政治动员或者运动的形式解决题目,因而在体制运转上的不确定性程度很大。
·规则多变,制度与政策等约束规则的稳定性程度差,所谓朝令夕改即是。
·特殊取向,缺乏一种普遍性的行为取向,制度经常受到血缘、地域、人情等特殊关系取向的影响,所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即为这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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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崇拜,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时有发生。
制度化程度比较低,在现实中导致下列一系列弊病: ·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权威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