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4)
2017-08-07 01:54
导读: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上,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各部门互相之间缺乏协调,多头参与,组织收取和摊派各种费用,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苦不堪
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上,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各部门互相之间缺乏协调,多头参与,组织收取和摊派各种费用,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苦不堪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5]。
在中国政府部门与合作社的关系中,“官办”与“民办”结合的均衡点在何处? 农村各类合作社如何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合作社的发展如何借助政府的力量又不损害合作社的自治与独立的原则? 现存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思考和加以解决。实践来看,目前中国各级地方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主要是干预和被干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中国当前市场体制尚不健全、要素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法律基础保障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合作社来说,寻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保护,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来说,倡导与干预合作社的发展,甚至自己动手兴办类似合作社这样的农村经济组织,也并不单单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亦有经济利益的驱动。政府与农村合作组织之间关系的现状,更多的是双方从经济利益角度进行理性选择所达成的交易。但应注意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自上而下主导办合作社,固然快捷,效率似乎也高,但如果政府部门的干预扼杀了合作社的自主性和生命力,最终合作社很难做到可持续发展[6]。回顾发展中国家合作运动的历史,政府的不当干预是许多国家合作运动溃败的根源,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和吸取。
三、完善中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1.在总的发展指导思想上,现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然应该以政府推动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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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特征各不相同,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各国不同的历史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农村经济体制、农业发展状况及文化制度等诸多因素造成的。目前,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正处于变革时期,农业生产条件仍然落后,商品化程度不高,很多老、少、边、穷地区还未从根本上脱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在这种格局下,不能寄希望于农民合作组织从一开始就由市场机制的力量来推动,而应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倡导和扶持。目前我国一些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支部 农协”组织,与日本的农协在其性质上颇有相似之处。因此政府应大力支持其发展,并不断加以规范。视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市场化状况,再逐步还其“合作经济”的本来属性。
2.法律保障是促进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
同世界各国一样,在中国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同样需要政府的立法保护。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的实际要求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取得了法人地位,但实践中更多地以其他形式存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法人地位尚缺乏法律支持,外部发展环境也不太理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明确,造成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没有明确的注册登记部门,使其有的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仍然有相当比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直没有注册登记,致使其不能以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农民在销售产品、签订合同、解决贷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其合法利益也因此得不到保障。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我国已经存在和迅速发展的其他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应成为当前有关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恰当规定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
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过程中,政府主要是引导而不主导,指导而不包办,服务而不干预。政府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主要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农业生产,农民根据政府政策引导和市场信号,进行经营决策和调整自己的生产行为。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要在合作社登记注册、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培训、提高素质、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和协调工作。政府要尊重农民自愿原则,农民有选择合作的自由,也有不选择合作的自由,合作的程度及合作的规模完全由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自己决定。但是,这并不等于否定政府对合作社的引导。应当通过示范章程,引导合作社建立民主管理制度:(1)建立和完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模式。(2)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聘任经理的经营管理模式。合作社要逐步走向专业化管理,应当用管理现代企业的方式来管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可以有效地推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