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文学审美形式论学毕业论文(7)
2015-07-11 01:12
导读: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美学原则的确立使得“五四”文学在文学的表现方面超越了群体性文学对于公共经验、群体意识的重视,将过去为社会道德、伦理理
这种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美学原则的确立使得“五四”文学在文学的表现方面超越了群体性文学对于公共经验、群体意识的重视,将过去为社会道德、伦理理性所遮蔽的私人经验,那种特别个人化的体验,特别是性恋、自恋等理性视角中被视为“异常”而遭到压抑、排斥的经验、心理展示了出来。这无疑是丰富了文学的表现领域的。而且由于作者并不是用一种过去我们所熟知的大叙事来写作,“五四”文学的叙述在模式上与传统文学的叙述是不一样的,旧文学的叙述依赖的是作者对于世界的客观的信念(特指道德理念),在此信念下的作者对于自己的角色是肯定的,他指认自己为大众在道德上的导师、社会良知、群体代言人,表现在小说叙述上,叙述人往往是超越于小说中人物的,其语气是固定的,其叙述人和叙述行为的距离是固定的,视角是固定的,而个体文学的叙述则是犹疑的、散点的、分拆的、叙述者和叙述行为之间的距离是变动不拘的。
“五四”文学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观念改变了一代国人的审美传统,过去我们习惯了要在文学本文中看到一个牧师型作者在对着大众布道,看到一个诊断型作者在为社会提供药方,我们没有了面对平等个体语言的能力,当我们在文学作品中看不到超越于我们的作者对我们的教导时我们就失措,我们已经丧失了将文学作品看成另一个与我们等同的个体的一次语言行为的心理力量。如果说我们的传统文学时代的作家是诊断型的(为社会提供药方)、宣教型的(为他人提供生活准则)、灵魂型的(为时代提供道德和思想的典范),那么“五四”时代则多有自恋型的(非群体性)、身体型的(非道德性)、自语型的(非宣教性)的作家。
注释:[1]郭沫若:《漂流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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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庐隐:《著作家应有的修养》,《庐隐选集》,百花文艺出版社,1983年10月出版。
[3]胡适:《易卜生主义》,《新青年》4卷6号。
[4]鲁迅:《拿来主义》。
[5]胡适:《论短篇小说》。
[6]参见王统照《小说月报》创刊号上的文章。
[7]《小说史》,第1卷第299页,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8]与之可以构成对照的是丁玲的《莎非女士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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