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3)
2013-05-12 18:04
导读: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案卷的内容非常广泛,“案卷应注明对当事人提出的每个事实认定、结论或异议的裁定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案卷的内容非常广泛,“案卷应注明对当事人提出的每个事实认定、结论或异议的裁定。包括初步性、建议性和临时性决定在内的所有决定,都应属于案卷的组成部分,而且它还应包括下列说明:就案卷中记载的所有实质性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或自由裁量权问题所作出的认定、结论及其理由或根据;有关的规章、裁决令、制裁、救济或者其否决。”
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在案卷以外接纳证据,最常见的案卷之外的证据问题发生在单方面接触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与行政法官和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美国法典》第557条第4 款规定“, 除法律授权可以单方处理的事项外,任何机关以外的利害关系人都不得就本案的是非依据问题同该机关的领导集体成员、行政法官,以及其他参与或有可能参与该裁决过程的雇员进行或故意促成单方联络;机关的任何领导集体成员、行政法官、以及其他参与或有可能参与该裁决过程的雇员,都不得就本案的是非依据问题同该机关以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人进行或故意促成单方面联络;机关的领导集体成员、行政法官、记忆其他参与或有可能参与该裁决过程的成员,如果收到或者进行或故意促成了本款所禁止的单方联络,则应在该程序的公开案卷中记载:所有这种书面联络的材料;记录所有这种口头联络基本内容的备忘录;联络所作的全部书面答复材料和记录口头答复基本内容的备忘录。”
“行政机关也不能利用其职员的秘密
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因为这些材料没有记载在案卷之中。行政机关不能就案件中所涉及的物体,单方面进行观察。因为行政机关进行观察时,其本身已经成为证人,所以必须邀请当事人在场作成记录,才符合证据法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成决定时,不能屈服于外界的影响和压力。这些影响不论来自哪个方面,都没有记录在案卷中,不能作为裁决的根据。”l{ 除法定情形外,案卷应对利害关系人公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的案卷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凡是与行政案件有关的卷宗材料都属于行政相对人卷宗阅览权的范围。凡是行政相对人不得查阅的卷宗材料应当由法律明确列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 我国相关立法之缺失
“案卷”作为法律用语在我国只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我国法律中更多的是使用“笔录”一词,现有法律规范主要对听证笔录作了规定。《行政处罚法》第42 条第七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37 条规定“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至于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则没有涉及,有学者认为“从《行政处罚法》第31 条、第32 条可以看出,作为行政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或质证的材料”“, 未在听证中质证和记录在听证记录中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l} 即便如此《, 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笔录法律效力的规定似乎过于含蓄。作为地方立法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更明确的表达了这层含义,该规定第26 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如果将完整意义上的听证程序比作一座冰山的话《, 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听证程序只是显露了冰山浮出水面的一角。深埋于水面下的主体部分,有待今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完善。”l~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没有关于听证笔录的规定,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mu 却有所突破,该办法第21 条第3 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的意见进行分析,并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之一。”与《行政处罚法》相比《, 行政许可法》总结了《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经验,进一步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该法第48 条第2 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综上所述,我国现有涉及案卷的立法规定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