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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6)

2013-05-12 18:04
导读:三、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延伸至司法审查领域,有利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法院以行

  
  三、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延伸至司法审查领域,有利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法院以行政案卷为依据审查行政行为,对于案卷之外的其他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行为以案卷记录为根据,法院只要审查案卷就能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的瑕疵。法院对要求适用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理由在于:“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不致于没有充分的事实基础即作出决定;给予反对的当事人针对推理过程及行政决定的正确性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的机会;给予审查法院充分评估行政决定正确性的机会。”
  案卷排他性原则对法院的拘束在英国和美国的发展截然相反。在英国,案卷排他性是早期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则,后被越权原则所取代;而在美国,案卷排他性最初只适用于依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后扩展到所有的行政行为。
  
  (一) 英国的做法
  在英国,记录中的法律错误是司法审查的一个理由,对记录错误的审查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记录中的法律错误是主要的司法审查原则。根据记录中的法律错误审查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决定,是英国普通法院最初采取的司法审查原则。在十七世纪英王的特权法院星法院被撤销后,地方上治安法官的行为由普通法院监督,监督的手段是由王座法院发出特权状,命令下级法院把案卷的全部记录送交王座法院审查。如果发现记录中有法律错误就撤销这个决定,不问决定中的事项是在下级法院管辖权限之外或之内。但如果申诉人在记录中的记载之外,主张下级法院或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时,王座法院就只在行政机关或下级法院超越其管辖权时才撤销其决定,所以记录中的法律错误在最初是主要的司法审查原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二,记录中的法律错误被越权原则所取代。普通法院对记录中法律错误的审查逐渐发展成为形式主义,记录中出现任何形式上的缺点和法律错误时,都可能因此而被法院撤销,这就引起了议会的反感。议会通过一些法律限制法院的审查权力,或者允许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不必作出详细的记录,避免法院的审查。
  法院为了应付议会的限制,不得不在司法审查中大量利用越权原则。结果越权原则就成了司法审查的主要根据,记录中的法律错误逐渐不为法院所注意。从十九世纪中期以后,这个原则几乎被法院忘记。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由于行政裁判所大量设立,裁判所的裁决在当时很少能够上诉,法院只能利用司法审查纠正裁判所的法律错误;而且由于制定法的数量繁多,内容复杂,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所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的机会也增多,需要法院对法律的适用作统一解释,因此记录中的法律错误又成为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理由,与越权原则并驾齐驱。
  第三,记录中的法律错误成为越权原则的一部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英国法院逐渐认为记录中的法律错误也是越权行为。这种观点首先出现在上议院1969 年的安尼斯米尼克有限公司诉国外补偿金委员会的判决中。该案基本情况为:英国安尼斯米尼克有限公司在1956 年苏伊士运河危机时被埃及政府扣押。
  危机结束后,根据1959 年的英埃条约埃及政府给予英国公民一宗赔偿金额,由英国政府支配。在英国,所有申请国外补偿金的案件依1950 年的国外补偿金法的规定,由国外补偿金委员会管辖。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不受任何法院管辖。关于埃及政府给予英国公民补偿金的分配原则,依枢密院令的规定只限于给予列名于英埃条约中的财产所有者及其权利继承人。所有者及继承人必须在条约签订时及以前都是英国公民。该案申诉人安尼斯米尼克有限公司为列名于英埃条约中的财产所有人,以后将产业转让给外国人,在转让契约中保留了赔偿权利。国外补偿金委员会拒绝给予申请人以赔偿,因其继承人在规定时间以前不是英国公民。然而本案和继承人的国籍无关。国外补偿金委员会拒绝补偿的决定是错误地解释了枢密院的命令。这个错误依照传统的看法是管辖权范围内的法律错误。然而“上议院以三票对两票裁定,赔偿委员会由于误解法令而犯有法律错误。而且这一错误的性质极为严重,足以造成越权,所以因越权过甚,其裁定无效。”nv 根据这个判例的观点,所有的法律错误都是越权行为,过去所谓管辖权内的法律错误和无管辖权的法律错误的区别不再存在。此判例的后果在于:如果一切对公共机构作出决定有影响的法律错误都是越权行为的话,那么,这种错误是否出现在记录中也就无关重要了。法院对于越权行为的审查不需要根据记录。记录中的法律错误是早期司法审查形式主义的产物,逐渐被越权原则所吸收和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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