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5)
2013-05-12 18:04
导读:行政认知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果。“适用认知规则的直接效力,为无庸举证,即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无庸举证的事项,或为待证的主要事实,
行政认知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效果。“适用认知规则的直接效力,为无庸举证,即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无庸举证的事项,或为待证的主要事实,或为佐证主要事实的证据事实,均可认知而免除举证。”m{ 行政机关对于其所主张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而当事人反对行政机关的认知,必须提出证明,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在规定行政认知的同时往往赋予相对人反驳的权利。《美国法典》第556 条第5 款规定“ ??如果机关决定所依据的是没有载入案卷的有关重要事实的官方认知,则当事人有权在及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得到反证的机会”。行政机关应当在裁决程序的什么阶段,把他所认知的事实和根据通知当事人呢? 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而言,最有效的保障是在举行听证以前,或在听证进行中得到通知,以便提出反证,并可在听证时对行政机关的认知进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第53 条(推定和官方认知) 规定“法律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直接认定另一案件事实的,行政机关在查明基础事实之后可以直接认定另一案件事实,但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的除外。除非当事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反驳主张,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认定以下事实: (一) 自然科学定律; (二) 法定节假日等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 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四) 经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行政机关直接认定上述事实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该条规定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行政认知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 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 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 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的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却没有规定。“经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不等于“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后者还包括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司法程序比行政程序具有更高的证明标准和要求,所有司法认知的事实都应属于行政认知。此外,可考虑将“行政惯例”m| 纳入行政认知的范畴。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二,行政机关对其所主张的认知事实负有告知义务和说明理由的义务,相对人有权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认知事实的时间,应在决定作出之前,并为相对人留有充分的时间收集证据予以反驳。相对人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行政机关对异议的审查以及是否采纳的结论和理由应记载于行政案卷之中。关于自然科学定律,当事人既无反驳的可能也无反驳的必要。对于所有行政认知的事实不加区别一律赋予相对人反驳权利的作法,在立法技术上仍有待改进。
第三,如何判断“众”所周知? 可以借鉴诉讼法上对此问题的理解“, 判例上有的称为绝大多数人所知,有的称为尽人皆知,有的称为具有相当知识人所知,有的称为一般公知。李学灯先生认为,应指一般人所公知而言,实际上自不必尽人皆知。如在用语上强调语气,称之为尽人皆知或人所公知,所指之人也就是指具有相当知识的人,或绝大多数的人,或接近该事件一般人而言,其意义即与所谓一般公知无异。”
第四,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
诉讼法学上“, 主要有普遍说、相对说和区域说等几种观点。有些事实如天体运行、季节更替等属世界范围内人所共知的事实,而一些事实如自然灾害、重大事件或某一地区的自然概貌、交通状况等为人所知悉的范围很可能是限于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域,美国证据法所确立的在审判法院的管辖区域为范围的标准是较为科学、较为实际的界定标准。”m~ 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本质相同,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应限定在行政机关所管辖的地域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