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8)
2013-05-12 18:04
导读:(三) 我国现有规定之反思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行政案卷是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进
(三) 我国现有规定之反思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行政案卷是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诉讼阶段后,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说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行政案卷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记载,因此行政机关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行政案卷以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 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ny 基于行政程序“先取证、后裁决”的要求,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事后收集证据,法律对被告的举证期限也应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解释》) 第26 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第33 条第(一) 项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第31 条第1 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nz 在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的同时《, 若干解释》第28 条规定了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的两种情形:“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规定》) 则将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的例外缩减为一种,第2 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我国行政诉讼的现有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一,司法解释部分采用了案卷排他性原则。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反倾销和反补贴行政案件时,以被告的行政案卷记录为依据,但在审理其他行政案件时是否适用案卷排他性原则尚不明确。
第二,规定之间互相矛盾,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适用案卷排他性原则,《若干解释》与《若干规定》却有关于被告补充证据的规定,而且《若干解释》与《若干规定》之间不一致。超过举证期限后,如果被告向法院提供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法院是否接纳? 笔者认为,此种证据如果是行政机关在结束行政程序之前收集的,并且将其作为行政行为的根据之一,法院应当接受,但行政机关应对迟延举证说明理由。否则法院不应接纳。
第三,为被告在行政程序结束后收集证据留有余地。无论是《若干解释》还是《若干规定》都规定在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这就为被告在事后收集证据留有可乘之机。“反驳是相对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原告提出了新的反驳理由足以推翻具体行政行为时,说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证据。《若干规定》在事实上赋予了被告基于原告提出新的反驳理由而收集证据的机会。”
结语
综上所述,现有关于案卷的法律规定无论是实体法还是诉讼法都不完善。讨论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对此也没有作出尽如人意的规定。笔者建议,首先,或者在将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增加关于行政案卷内容的规定,或者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案卷内容作出规定;其次,扩大案卷排他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行政实体领域,也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不仅适用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也适用于对其他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最后,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作出严格的限制,只有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证据,在被告说明理由后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在一审程序中补充证据,除此之外一律不准被告补充证据。因为在上述允许被告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补充的证据仍属于行政案卷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及时提供给法院,允许被告补充这样的证据并不违背案卷排他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