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本身的记载(7)
2013-05-12 18:04
导读:(二) 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的司法审查中,根据第一切纳里规则的要求( First Chenery rule) ,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有权作出的决定或判断时,必须只根据行政
(二) 美国的做法
在美国的司法审查中,根据第一切纳里规则的要求( First Chenery rule) ,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有权作出的决定或判断时,必须只根据行政机关提出的理由,审查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行政机关提出的理由不正当,法院不能用法院认为更正当的根据作为代替,以肯定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决定的理由一般记载在记录之中。在最初阶段,美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非正式程序的记录没有严格的要求。法院对依正式程序所作的决定,按实质性证据标准进行审查,而对依非正式程序所作的决定,按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审查。尽管多
数学者认为对依非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记录的司法审查并不是行政程序法的要求,但法院在1971 年公民保护奥弗顿公园案的判例中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有充分的记录并以此为根据。由于法院要求以行政记录作为审查基础的结果,国会在很多机关的组织法中,规定非正式程序的决定必须具备某些记录,并且按实质性证据标准审查。当初规定的正式程序裁决和非正式程序裁决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现在逐渐失去意义。《美国法典》第706 条最后一部分规定“法院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审查全部案卷或当事人所引用的那部分案卷的内容,而且应严格遵守那些防止偏见性错误的原则”。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依正式程序所作的决定,也适用于行政机关依非正式程序所作的决定。以下分别说明:
1. 对非正式程序案卷的审查
联邦行政程序法对非正式程序裁决,没有规定任何记录,但最高法院在1971 年的公民保护奥弗顿公园诉沃尔普案件的判决中,要求法院对非正式裁决的审查,必须以行政机关作决定时的记录为基础。对于非正式裁决程序而言,案卷包括行政作决定时考虑过的全部文件、证据和意见,以及作决定前的通知和草案。不论是外界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说明、意见和评论,还是行政机关职员和政府机构提供的分析、资料和建议,或者参加人员所写的回忆或行政机关关于某一决定的通知、草案和说明等,只要对决定有影响,或者和作决定的情况有关,都可以作为行政记录。没有记载在记录内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认为是行政记录。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行政记录作为司法审查的根据,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记录不足以供法院进行有效的审查时,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决定进行必要的说明。但只能说明情况和理由,避免探索行政人员的心理活动。法院不能进一步审查这些理由后面的动机,除非有明显的不诚实情况,此即不能探索决定者的心理活动规则。由于联邦行政程序法没有规定提供法院审查的文件,因此法院可以命令行政机关最低限度提供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文件。美国行政会议建议,法院审查非正式程序法规的文件,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时,包括下列记录:制定法规的通告,以及通告中提到的文件;公众在评论阶段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书面材料;口头意见的记载;制定法规时考虑过的其他信息;任何咨询委员会的报告;最后公布法规时说明的根据和目的。这个建议包括的记录,比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的略有增加,但法院可以只审查当事人引用的部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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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正式程序案卷的审查
正式程序包括正式程序制定法规和正式程序作出裁决。根据美国法典第556 节和第557 节的规定,正式程序的案卷包括以下各项:口头证据的记录;全部证据;决定过程中的全部文件和请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自拟的事实裁定和法律结论的裁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关于任何决定、建议性决定或临时决定所提出异议的裁决;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及可能还有的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或临时决定,一切记载决定的文件必须包括对记录中出现的重要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自由裁量权问题的裁定、结论和理由;裁定、法规、其他记载行政机关在程序结束后采取行动的文件;利害关系人和行政机关参加决定程序的职员之间单方面接触的书面文件,以及记载单方面接触的口头谈话的备忘录。行政机关职员在机关作决定时提供的摘要、证据分析及其他澄清问题的内部文件,不包括在供审查的记录之内。内部文件如果被行政机关采用并作为决定的基础时,法院可以要求审查。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特权,从记录中排除某些秘密文件。法院不能命令行政机关提供这些文件,但是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而不能证明的危险。